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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2019-03-15 16:22:00  来源:镇江检察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镇徒检民行行公建〔2017〕1号

  镇江市丹徒区环境保护局: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你局在查处焦守法、潘荣霞环境污染一案中,有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15年7月16日,你局将焦守法等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7月16日、17日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决定对焦守法、潘荣霞等人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你局作为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具有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等。尽管该案公安机关直到现在还未结案,但距离案发时间已超过2年,堆放的危险废物一直存放在露天,给周边的环境带来了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现实危险,而你局一直没有对堆放在露天的危险废物进行代为处置。

  本院认为,你局没有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及你局公布的主要职责第六条之规定,怠于履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履行代为处置的职责,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危险废物,及时将堆放露天的危险废物送交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2.强化稽查的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及时查处违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本院。

  2017年10月12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