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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19-09-03 15:03: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京检行公[2019]32110200002号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你局对辖区内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镇江市京口区丰泽花园、象山花园一期、象山花园一区、象山花园二区、御带河花园、孟城尚美苑、景阳山庄、米山雅居、怡海家园、京岘家园10个居民小区及镇江太和广场等共计119部正在使用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分述如下:

  一、电梯内无使用登记标志。经调查,有5个小区的共计50部电梯存在该问题,分别是:

  (一)丰泽花园6幢1单元、2单元,7幢1单元、3单元,9幢1单元,16幢1单元、2单元,17幢1单元、2单元;

  (二)象山花园一期1幢1单元,2幢2单元,3幢2单元,6幢1单元;

  (三)象山花园二区2幢1单元,3幢1单元,7幢2单元,9幢1单元,11幢2单元,17幢1单元;

  (四)御带河花园26幢、27幢;

  (五)孟城尚美苑1幢1单元、2单元,2幢1单元,3幢1单元、2单元,4幢1单元,5幢1单元、2单元。

  二、电梯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经调查,有5个小区的共计58部电梯存在该问题,分别是:

  (一)丰泽花园6幢1单元、2单元,7幢1单元,8幢2单元、3单元,9幢1单元,16幢1单元、2单元,17幢1单元、2单元;

  (二)御带河花园21幢、28幢、29幢,30幢1单元,31幢1单元、2单元、3单元,32幢,33幢1单元、2单元,35幢,36幢1单元、2单元,37幢;

  (三)景阳山庄11幢1单元(北侧电梯);

  (四)米山雅居2幢1单元、11幢1单元(外侧电梯);

  (五)孟城尚美苑1幢1单元、2单元,2幢1单元,3幢1单元、2单元,4幢1单元,5幢1单元、2单元。

  三、电梯已过检验有效期。经调查,有4个小区的共计36部电梯存在该问题,分别是:

  (一)丰泽花园7幢2单元,8幢1单元、2单元、3单元,9幢2单元;

  (二)象山花园一区1幢1单元、2单元,3幢1单元、2单元,4幢1单元、2单元,7幢1单元、2单元,10幢1单元;

  (三)御带河花园21幢、22幢、23幢、28幢、29幢;

  (四)怡海家园A座、B座、C座、D座、E座、F座。

  四、电梯内报警求救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经调查,有4个小区及太和广场的共计21部电梯存在该问题,分别是:

  (一)丰泽花园6幢1单元、2单元,7幢1单元,9幢1单元,16幢1单元、2单元,17幢1单元、2单元;

  (二)象山花园一区1幢1单元、2单元,3幢1单元、2单元,4幢1单元、2单元,7幢1单元、2单元,10幢1单元;

  (三)象山花园二区11幢1单元(北侧电梯);

  (四)京岘家园9幢1单元(北侧电梯);

  (五)太和广场北入口(电梯编号110166)。

  五、电梯开关失灵无法从内部正常打开电梯厢门。经调查,米山雅居3幢1单元(外侧电梯),6幢2单元,11幢1单元的共计5部电梯存在该问题。

  本院认为,电梯运行安全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广大百姓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电梯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九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七条规定: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局作为京口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于电梯使用单位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直至目前,你局尚未对丰泽花园等10个居民小区以及镇江太和广场存在的电梯安全隐患问题,责令其电梯使用单位限期改正或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建议你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对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加强监督检查,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建议你局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加强对拆迁安置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等困梯事故多发、易发场所电梯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三、建议你局持续保持行政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通过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建议你局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强化电梯故障应急演练,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向社会普及电梯安全常识,营造良好的电梯使用环境。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3月29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