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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2019-06-13 16:24:00  来源:镇江检察院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扬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32118200001号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近期《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以及央视财经频道等多家媒体报道,在小学生之间颇为流行的“水晶泥”,不仅大量为三无产品,而且还含有有毒物质硼砂,目前已有较多未成年人因自制、把玩“水晶泥”引发硼砂中毒事件。

  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扬中市外国语中学、外国语小学、实验小学等学校附近众多文具店和报刊亭等商铺出售的“水晶泥”和硼砂水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且未标注适用年龄等其他提醒未成年人的事项。本院向多名学生家长了解到有学生在学校附近购买过“水晶泥”、硼砂水。经本院干警实验,将扬中市市场上买到的硼砂水和彩色胶水少量多次加入水中搅拌约一分钟,就可制作成色彩鲜艳的“水晶泥”。

  据了解,硼砂是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砂,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你局作为扬中市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你局未履行职责及时查处扬中市市场上售卖的“水晶泥”和硼砂水,工作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立即组织人员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对扬中市市场上在售的“水晶泥”、硼砂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

  2、对于已出售的“水晶泥”、硼砂水要深入调查,制定回收计划,防范未成年人硼砂中毒事件发生;

  3、对扬中市市场上在售的“水晶泥”、硼砂水,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告知本院;

  4、调查扬中市市场上在售“水晶泥”和硼砂水的来源,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本院。

  请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3月29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