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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0-09-11 11:22: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徒检行公[2020]32112100008号

  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

  本院在履职中发现你局在对殡葬服务(丧葬祭祀用品)管理工作中,有怠于履职的行为,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在丹徒区宜城街道(丹徒新区)龙山路、盛丹路等路段边的部分从事殡葬服务的商店里出售印有毛主席画像的冥币(100元、20元),同时,也印有美元、欧元的冥币在销售。冥币是人们在祭奠离世亲人时焚烧使用的祭祀用品,寄托了人们对离世亲人和祖先的思念,但也带有封建迷信色彩,这一传统在我国汉族民间存在已久,特别是清明节、中元节以及离世亲人的出生、死亡日,人们为了纪念自己的亲人和祖先,往往都要焚烧冥币给他们。尽管国家一直提倡文明祭奠,但这风俗在民间根深蒂固,很难改变。冥币属于封建迷信的祭祀用品,而在冥币上印有毛主席图像的行为,不仅亵渎了毛主席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形象,而且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毛主席作为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创始人,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当家作主,建立新中国,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毛主席在全国人民心中具有崇高而伟大的形象,而封建迷信的丧葬祭祀用品中出现印有毛主席图像的冥币,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感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国家民政部有关做好清明节祭奠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你局作为辖区内从事殡葬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殡葬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和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祭祀用品的管理,摈弃封建迷信,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把殡葬服务工作与弘扬传统文化、倡导文明祭奠方式相结合,为群众文明祭奠活动创建一个平安、和谐的环境。

  本院认为,你局应尽未尽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伤害了毛主席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形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民政部相关通知的精神,属于怠于履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民政部的相关通知精神,切实履行殡葬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规范殡葬服务行业,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的文明的殡葬服务市场,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特别是印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祭祀用品。

  二、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既要尊重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也要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既要反对封建迷信,也要积极倡导社会新风,移风易俗,摈弃封建迷信和不良习俗,把缅怀先人、悼念逝者的传统与文明祭奠相结合,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优秀文化。

  三、针对当前清明节来临之际,组织人员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殡葬服务市场(公墓、骨灰存放点、丧葬用品)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殡葬服务业,特别是祭祀用品的管理,规范经营,杜绝违法违规的祭祀用品,积极引导文明祭祀,确保祭奠场所的安全,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二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3月30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