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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0-09-11 11:21: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丹检行公[2020]32118100003号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近日,《丹阳日报》报道了我市延陵镇蒋巷村东侧树林内存在利用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位于丹阳市延陵镇蒋巷村东侧的树林,占地约60亩,原本为农田,后由当地村委会及村民为保护以白鹭为主的鸟类,自发在田中植树造林以供白鹭等鸟类作为栖息地之用而形成。经现场调查,在该树林内多处发现散落在地的捕鸟网,且每张捕鸟网上均有鸟类等动物尸体,除白鹭外,还发现有斑鸠、灰喜鹊、黑领噪鹛、刺猬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的规定,使用网捕方法猎捕白鹭等野生动物,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另查明,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刺猬、白鹭、斑鸠、灰喜鹊、黑领噪鹛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应受国家保护。

  本院认为,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可能加剧疫情传播风险,同时也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实施保护管理工作;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候鸟的主要越冬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并设置区域标志;对野生动物种群密度较大、栖息地分布零散的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其划为自然保护小区,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你单位作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对延陵镇蒋巷村东侧树林内发生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如涉嫌刑事犯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延陵镇蒋巷村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通过安装防护栏、设置警示标语、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技术监管等手段,提升野生动物保护能力。

  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公益广告、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树立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理念。

  四、结合该地实际,加强评估分析论证,为有效保护该区域自然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创设“自然保护小区”。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3月16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