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镇江市丹徒区供销合作总社高桥中心供销社原主任童瑞祥滥用职权一案、镇江市丹徒区供销合作总社财务科原副科长姜建华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童瑞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被告人姜建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详情
2011年,被告人童瑞祥在明知高桥中心供销社为不符合申报新网工程项目企业的情况下,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公章、虚假登记等方式,分别假借镇江市和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镇江市高冠食品有限公司名义申报项目。后将获得的120万元补贴资金截留91万元用于支付高桥中心供销社职工的工资、奖金、借款及日常开支等,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姜建华在对丹徒区下属乡镇供销社申报的“新网工程”项目审核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本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补贴,致使国家财产遭受150万元的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