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原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范天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范天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案件详情
2015年1月,范天明在担任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和镇江市京口区金融商务集聚区大西路改造项目攻坚组成员,参与镇江市金融商务集聚区大西路改造项目拆迁过程中,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镇江市京口区金融商务集聚区大西路改造项目指挥部工作组第一组组长叶娟(因犯滥用职权、受贿罪被判处刑罚)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索取人民币15万元,并将其中的4万元转交于叶娟,将其中的3万元转交于陈文安(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原人大工委主任、党工委委员,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