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检察专项行动促食药环罪犯"禁止令"令行禁止
2018-03-19 17:12:00  来源:

   来源:正义网

  “你们夫妻俩怎么还在经营面馆,禁止令上是怎么要求你们的?”面对检察官的质问,丹徒区某面馆内,徐某夫妇忙碌的身影一下僵住了。这是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开展食药环“禁止令”专项检察活动的一个场景。

  禁止令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除判处刑罚外,根据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依法执行禁止令,对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春节前夕,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镇江市检察院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涉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犯罪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法院禁止令情况专项检察行动。在镇江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市两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核查了检察机关与司法社区矫正监管系统数据,对73名涉及到食药环领域“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查阅其矫正档案,实地走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发现了多起违反、变相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上述徐某夫妇的行为即是一种变相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丹徒区检察院在专项检察中发现,曾因在面汤里非法添加罂粟壳而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缓刑一年六个月,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徐某夫妇,仍在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店面工作,只不过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子。针对这种可能存在的社区服刑人员变相违反“禁止令”的情形,丹徒区检察院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查处并督促公安机关对徐某之子店面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禁止令”得到规范、有效执行。

  同样的情况不止丹徒一地,丹阳市检察院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部分食药环犯罪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能遵守“禁止令”。如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因犯销售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但其仍然有销售其他符合安全标准保健品的行为,明显与“禁止令”相悖;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因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但其只是将小吃店改由其妻子经营,全家居住在小吃店的二楼,有时店里忙不过来时还是会打打下手,帮帮忙,其行为也违反了“禁止令”的要求。丹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对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禁止令”执行情况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在专项检察活动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就“禁止令”执行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积极与司法、公安机关沟通,建议加强对判“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的禁止内容的监管和取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制式入矫谈话笔录中,增加“禁止令”的内容;对“禁止令”执行进行常态化的有效监管,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和措施,确保全市食药环领域“禁止令”的刑罚得到规范、有效执行。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