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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020-09-02 16:12: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丹检诉量建〔2019〕81号

  被告人潘波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潘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莉

  2019年1月31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