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京检一部量建〔2020〕5号
本院以京检一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黄鹏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萍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