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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审查法在技术性证据审查中的应用
2018-09-10 14:16:00  来源:

  技术处:许杰

  一、引子

  检察法医在对公安鉴定书进行审查时,一般只有简要案情、鉴定意见书等资料,如何从有限的资料中,发现、寻找公安鉴定书的不足之处,是检察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难点所在。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我处法医共对辖区内200余份公安法医鉴定书进行了审查,发现了两件较典型的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分析、总结,提炼出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三位一体”审查法,与大家交流学习。

  法医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要养成边读资料边思考边构建模型的习惯,阅读案件资料是输入信息的过程,思考是筛选信息的手段,构建损伤模型是分析、判断、验证的载体。利用构建的损伤模型,逐渐梳理出公安鉴定中隐藏或忽视的信息,进而通过信息的综合分析、判断,寻找鉴定意见的不足之处即所谓“三位一体”审查法,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准确性的目的。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女)与受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互殴,后用脚踢张某腹部,致其受伤。后因持续疼痛,经检查后住院治疗,手术可见距回盲部130cm小肠有一1.0cm×0.5cm穿孔,肠液不断流出,距回盲部60cm见一0.5cm×0.5cm穿孔,肠液不断流出;医院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为小肠破裂、左侧嵌顿性腹股沟疝、右侧睾丸鞘膜积液。公安机关依据张某外伤致肠破裂,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该案中,案件承办人最初仅提供了简要案情、公安鉴定意见等资料。审查人通过阅读相关材料,搜集到刘某脚踢张某、张某肠管破裂的信息,构建了张某的损伤模型,同时注意到在医院出院记录中有左侧嵌顿性腹股沟疝的表述,但是这一信息是否要被吸收进损伤模型?成为审查人不得不回答的问题。疝内容物以活动度大的内脏为主,其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小肠[①],有腹壁疝的病人,钝性伤时发生小肠破裂的机会比正常人大[②],所以疝气这一信息当然要吸收进模型。同时我们还要回答一个问题,即疝气与肠破裂是否有关,因为假设刘某踢中张某疝囊处,那么损伤的发生不仅与外力有关,也与张某自身疾病有关。案件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时,检察法医通过调取的张某门诊病历资料,得知其有右侧腹股沟疝病史;一年前开始出现左侧腹股沟肿块,站立时明显,平卧后消失。公安法医鉴定意见对张某肠破裂与外伤、疝气之间的关系分析不充分,没有分析腹股沟疝是否对肠破裂存在影响。

  本案例中,在双方近距离撕扯中,刘某用脚踢张某,致其肠管破裂。经审查,本人认为,张某的损伤结果与其腹股沟疝有较大关系。一是肠破裂需较大暴力。一般认为,肠管在腹腔内有较大的可移动性,肠内容物在暴力作用下向两侧肠腔流动,加之浆膜层表面的润滑作用,除强大暴力,如交通事故、高坠等作用于腹部外,一般钝性外力不易造成肠破裂。二是张某有疝气病史。肠管脱入疝囊形成疝气,此时疝囊内肠管两端位置相对固定,遭受外力作用时,缓冲的程度较小,较容易引起破裂。案件承办人采纳了法医的审查意见,做出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通过对案件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创建损伤模型的方法,我们不仅能够发现在有限资料中隐藏的信息,更能通过隐藏信息发现审查的关键点,进而为做出审查意见打下良好基础。为进一步阐明“三位一体”审查法的应用过程,我们再剖析另一案例。

  案例二:2017年3月13日顾某无故用棒球棒殴打柏某,致柏某左尺骨骨折,公安机关将案件以寻衅滋事罪移送至我市某区检察院起诉。公诉检察官将案件委托至我处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公安法医鉴定书认定伤者柏某左尺骨存在骨折,同时对其左前臂体表手术瘢痕(长度为10.6cm)进行了损伤评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 f)、5.11.3 b)即四肢长骨骨折及体表瘢痕长度的条款,评定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我处法医审查后认为,该鉴定书存在两方面的不足:

  (一)、根据鉴定书摘抄的病历资料提示伤者左尺骨骨折,公安法医阅片后也认为是左尺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 f的规定,评定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逻辑上似乎没有冲突。但公安法医鉴定书只是确认了柏某左尺骨骨折的事实,没有对伤者骨折类型进行分析、论证,审查人无法从鉴定书的描述中明确判断柏某左尺骨骨折类型,不能确认该鉴定意见依据的条款是否准确。

  (二)、鉴定书摘抄的病历资料显示,柏某伤后左前臂压痛,但没有提及其左前臂存在外伤性创口,审查人分析认为柏某的原发性损伤是左尺骨骨折,且应属闭合性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后果为辅,综合鉴定”的原则要求,柏某原发性损伤为左尺骨骨折;其体表所见瘢痕为手术所致,属损伤后果的范畴,故鉴定时,应以讨论左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主。同时柏某左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至少是轻伤二级,若适用手术瘢痕长度条款最多也就是轻伤二级,对该瘢痕进行评定的意义不大。

  法医复阅柏某的影像资料后发现,柏某受伤当天所摄X片示,左尺骨中段骨折,断端错位明显,且有一骨片游离,应属粉碎性骨折;伤后3个月X片示,骨折处钢板内固定在位,但骨折断端未完全愈合。临床上一般认为,骨折在3个月左右愈合,超过3个月为延迟愈合,超过6个月骨折不愈合为骨折不愈合,并且还要结合病史、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等才能做出骨折不愈合的诊断。虽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属重伤二级,但审查时诊断骨折不愈合尚未达到时限要求;同时导致骨折不愈合的因素较多,其中最常见的原因是技术性因素,即便柏某骨折不愈合,应在排除医疗因素影响后,再进行评定。法医审查后认为,1.公安鉴定书对柏某左尺骨骨折损伤程度的评定存在错误,应评定为轻伤一级;2.手术瘢痕长度不应参与其损伤程度的评定;3.目前柏某左尺骨骨折存在延迟愈合的情况,是否导致骨折不愈合尚需观察。

  法医在对该案进行文证资料审查时,并没有发现明显的错误,但是在构建损伤模型的过程中,通过仔细阅读委托材料,分析案件信息,利用隐藏信息寻找到了本案审查的关键所在。该案致伤物为棒球棒,其力学特点是利于挥打,作用于人体往往会造成较一般致伤物更严重的损伤,为什么在本案中仅仅导致了尺骨线形骨折?其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 f条文表述为“四肢长骨骨折”,从表面上看只有 “骨折”的要求,但结合标准的上下文可以看出,此条文隐藏了一个前提,即该骨折要排除粉碎性、累计关节面等情形。我们将隐藏信息加入构建的损伤模型中,再返回对公安鉴定书的审查,就会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公安鉴定书中没有进行表述,关键信息的缺失必然会影响损伤程度的判断。

  三、结论

  技术性证据审查不同于检验鉴定,它是在已经有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判断鉴定意见是否正确的过程。检验鉴定时,鉴定人可以充分搜集、占有鉴定对象的相关资料,对致伤过程、致伤物、医疗过程、目前状况等有全面的、直观的认识。而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审查人能够占有的资料较少,对鉴定对象的认识是模糊的,如何从有限的资料、模糊的印象中寻找到鉴定意见的不足,是检察法医审查工作解决的难点所在。

  希望通过对“三位一体”审查法的介绍,能够对检察法医审查案件有所启发,寻找到更加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协助检察办案。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