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三)
2020-04-14 11:17: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三、句容宓宝威、徐鹏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卖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危险驾驶、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至2018年4月份,徐鹏受宓宝威指使,纠集邹国建、段巧华、邹虎杰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形成了以宓宝威为首要分子,徐鹏、邹国建为重要成员,段巧华、邹虎杰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经事先预谋,在句容市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犯罪4起,抢得现金合计人民币5300元;采取胁迫、多次打砸摊位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起,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667元;采取胁迫等手段实施强迫卖淫犯罪1起,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1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067元。

  2019年5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宓宝威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徐鹏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邹国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段巧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余7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刑罚。

  (二)检察作为

  1、细致审查、改变定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宓宝威、徐鹏等人参与寻衅滋事犯罪9起,检察机关依法将其中4起犯罪改变定性为抢劫犯罪。本案中,宓宝威等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行为上直接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状态,明显超出寻衅滋事犯罪中“强拿硬要”的暴力程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改变定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聚焦疑点、补充侦查。该案审查起诉时,公检双方对犯罪分子在小区车库内实施暴力取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产生争议。检察机关审查意识、侦查意识并重,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现场实地勘查,查明被害人租住的车库系用于日常生活起居,车库被隔成厨房、居室及卫生间三部分,并配置灶台、床、冰箱等生活用品。据此,确认其具备刑法意义上“户”的要素,对6名被告人增加认定“入户抢劫”加重处罚情节。

  3、分析研判、追捕追诉。镇江、句容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及时提前介入、全程引导侦查,并就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成员地位划分、案件事实定性等问题,提出7项具体指导意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综合改变定性、增加情节等因素,对涉案人员实施共同犯罪及其作用分工情况进行重新梳理研判,以涉嫌抢劫罪追加逮捕邹虎杰等3名被告人,追加起诉袁福成等4名被告人。

  4、追本溯源、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宾馆酒店、KTV管理混乱,供恶势力犯罪分子随意出入甚至在其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句容市院先后制发3份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加强对宾馆酒店及娱乐场所的监管、巡查力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省公检法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在句容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界限,通过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依法解决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成员地位划分、案件事实定性等疑难问题,做到定性准确、监督有力。该案将4起犯罪事实从公安机关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改变定性为抢劫犯罪,依法追加逮捕3人,追加起诉4人,并对6人增加认定加重处罚情节,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案件信息被高检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简报》第十期头条采用,并在省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场会上作经验介绍。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