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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一)
2020-04-07 10:15: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一、丹徒杨昊、方亚东等25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杨昊为非法敛财,纠集杜沅孙、刘力、沈康康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10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杨昊为首要分子,杜沅孙、刘力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间,方亚东为非法敛财,纠集张卫东、毛源、董香城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笼络了杨昊恶势力集团的杜沅孙、沈康康,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6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方亚东为首要分子,杜沅孙、张卫东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杜沅孙、刘力等人在参与上述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之外,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了20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11月12日,丹徒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杨昊、方亚东、杜沅孙、刘力等25人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昊有期徒刑五年、方亚东有期徒刑五年、杜沅孙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刘力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其余21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二)检察作为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镇江市检察院、丹徒区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公安机关先后8次召开联席会议,从60余条案件线索中筛选出36起违法犯罪事实,其中杨昊的犯罪事实精确到10起。同时,围绕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特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5个方面的侦查取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思路和重点方向。

  2、沟通协调、准确定性。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围绕这一关键分歧点,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及其内在联系,从整体上分析证据情况,充分释法说理,认为杨昊等人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欠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积极促使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本案不宜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

  3、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向25名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最终,2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院也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和量刑建议。

  4、深挖彻查、打伞破网。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注重“两必问”,一举深挖出京口公安分局大市口派出所原所长李炜徇私枉法、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及时移送镇江市监委,并主动与监委紧密协作,形成合力,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干警提前介入到案件调查之中,促进了案件的顺利突破。目前,李炜因犯徇私枉法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同时需秉持“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原则,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客观公正审查案件,精准定性精确量刑。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提前介入,突出引导实质化,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消除认识分歧。同时坚决深挖彻查、打伞破网,坚持“必问有无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必问背后有无保护伞”讯问工作要求,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