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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笔消费记录揭开两起虚假诉讼
2019-01-31 17:08:00  来源:

  “张科长,他们撤诉了!多亏你细心才为我主持了公道,真的太感谢你了……”在扬中市检察院民行科办公室,孙丽握着张澄华科长的手,激动万分。

  2016年8月份,当事人孙丽向扬中市检察院反映,其丈夫钱大勇与他人串通,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万元,致使自己利益受损。

  经查明2014年10月8日,钱小勇(系钱大勇胞弟)、周卫均分别起诉钱大勇至法院,要求钱大勇分别返还借款20万元、1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钱小勇、周卫均的诉讼请求。2015年3月15日,周卫均、钱小勇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二人与钱大勇成和解协议,三方同意将钱大勇的一处房产抵给周卫均和钱小勇,案件了结。

  扬中市检察院及时受理案件,进一步查明了相关事实,发现钱大勇与周卫均、钱小勇之间是两个独立的民间借贷纠纷,却于同一天起诉、同一天判决、同一天申请执行、同一天达成和解协议,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没有任何争议,非常默契和配合等,这些都比较反常,宜将两案作为系列案,并案进行调查。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钱小勇起诉的关键证据POS机刷卡记录系其购买车辆消费,与本案无关;周卫均对借给钱大勇的10万元无法证明;经鉴定,两个案件核心证据“借条”形成时间均非借条记载的当日形成。并且,在周卫均案件执行过种中,周卫均利用虚假签名的委托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欺骗法院依申请启动了执行程序。

  扬中市检察院经过调查认定,这两起案件极有可能为当事人相互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目的为转移钱大勇的夫妻共同财产,使得钱大勇在离婚诉讼案件中非法侵占其原配妻子孙丽的财产利益。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主要证据涉及伪造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终,这两期案件均被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再审,并撤销原审判决。再审过程中两起案件的原审原告均撤回起诉,并因为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训诫并责令二人具结悔过书。(文中人物为化名)来源:扬中检察在线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