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制报
近期,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在市第一人民医院输液室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上旬某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蔡某、余某从南京坐大巴车到镇江市后,直奔市第一人民医院伺机行窃。期间,刘某某溜达到输液室后,经过几圈转悠物色,发现一名30岁左右女士忙于照顾生病的孩子,将随身携带的拎包放在右侧座椅上,且包的拉链打开。刘某某随即将自身外套脱下,挽在左手臂上做掩护,慢慢靠近这位女士身边观察。当其发现拎包内有一棕色小钱包后,旋即以衣服遮挡手中动作,快速拎走钱包,逃离输液室。刘某某盗走的钱包系LV牌短款豆豆钱包,价值515美元(折合人民币3336.91元),钱包内还有现金3600余元人民币和少量外币,受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十余张。离开医院后,自觉身手敏捷的刘某某十分亢奋,给同行的2名伙伴每人分了800元,并告知多余的作为团伙活动经费。随后,将钱包丢弃于运河边。
经润州检方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1973年出生,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盗窃,于2010年5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次在镇江作案,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润州检方依法予以批准逮捕。(通讯员 焦惟奇 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