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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60万被执行款终于回转了
2022-06-10 09:59:00  来源:镇江市检察院

  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扬中市检察院办理的江苏某银行执行监督案入选(检例第108号)。该批案例共包括3起案件,扬中市检察院办理的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名列第一,这也是镇江市检察机关首个入选的指导性案例。

  “案外人”被裁定偿还260万元

  “我们银行和毛某某是质押关系,与她的其他债务纠纷没有丝毫关联,竟然被裁定替她偿还260万元……”2017年2月16日,扬中S银行法务专员来到扬中市检察院,就一份民事裁定申请监督。

  原来,2016年1月,毛某某作为担保人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法院审理。因毛某某财产不足清偿债务,S银行被裁定:作为毛某某的保证人,承担替毛某某清偿260万元债务的责任。该裁定作出的依据,是该银行曾为毛某某提供了一份“书面保证”。

  银行为何会介入到毛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为何会成为毛某某的保证人?所谓的“书面保证”又是怎么一回事?该案立案后,检察官经多次走访调查,终于查明了该案背后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

  早在2014年7月,毛某某为江苏K公司与S银行签订的一份承兑合同提供担保,并将其名下12张在该银行的定期存单质押给该行。

  4个月后,某小额贷款公司诉借款人杨某某、连带保证人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法院在审理,法院根据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毛某某在某银行的一张500万元的存单,而这张存单,正是毛某某质押给S银行的12张存单中的一张。

  2015年1月7日,S银行以涉案存单到期为由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未获批准。同年4月28日,S银行根据法院要求,出具《承诺》一份,载明:“现我单位申请解除对该质押存单的冻结,若申请解除冻结的行为存在错误导致损失的,我单位提供反担保,对上述存单的申请解除冻结行为承担责任。”次日,法院解除冻结。

  然而,在毛某某债务纠纷案审理过程中,S银行出具的这一承诺,被认定为该银行为毛某某提供的书面保证。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S银行被裁定替毛某某承担清偿260万元债务的责任。

  维权之路一波三折

  “我们是对要求法院解冻质押存单这一行为进行承诺,怎么就成了担保呢?”检察官走访S银行了解案件情况时,关于所谓“担保”的情况,当初经办该事宜的负责人大呼冤枉。

  承办检察官向涉案银行相关负责人了解案件情况

  S银行不服这一裁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对涉案存单解除冻结的行为是出于行使质权的需要,并无过错,法院要求其替毛某某承担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于2016年3月7日裁定,认为S银行自愿为毛某某提供保证,法院裁定执行其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并告之银行:如不服裁定,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根据法院的指引,S银行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该银行对涉案存单享有质权,其出具的《承诺》不构成保证;撤销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及驳回异议的裁定。

  2016年7月28日,法院认为该案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裁定驳回起诉。S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某中级法院认为S银行可通过普通确权诉讼另行主张质权,驳回上诉。

  2016年底,S银行再次按照中级法院的指引,以毛某某为被告、某小额贷款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质押合同诉讼。在诉讼期间,S银行同时向扬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查明案件真相

  扬中市检察院受理S银行的监督申请后,检察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精准抓住该案的争议焦点:某银行出具的“承诺”是否构成担保?

  办案组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

  本案中,S银行作为案外人,只有在向法院明确其愿意为被执行人毛某某的债务提供保证时,法院才可裁定执行S银行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S银行与毛某某并非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也未作出为毛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执行某银行的财产是错误的。

  同时,检察机关还了解到,本案执行期间,执行法院同时执行的另案,即毛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判及执行情况。该案一审中,法院依王某某申请冻结了毛某某在某银行的12张存单共计6400万元,S银行同样以其对12张存单享有质权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冻结,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内容与本案《承诺》基本一致。法院解除对上述存单的冻结后,王某某不服,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某银行对该12张存单享有质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王某某提出的诉求未予支持。

  在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基础上,2017年3月14日,扬中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某银行出具的《承诺》不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法院裁定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对S银行提出的异议予以驳回且引导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又告之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导致某银行饱受诉累,建议法院依法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跟进监督促使执行回转

  事情的发展并没有一帆风顺。2017年7月28日,法院回函以S银行提起质权确认之诉为由,未采纳检察建议。扬中市检察院对该案持续跟进监督,发现在质押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某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已强行划扣某银行260万元。即使在该案判决确认S银行对涉案存单享有质权,《承诺》不构成对毛某某债务的担保后,法院仍然未将划转的260万元执行回转。

  面对如此僵局,扬中市检察院于2018年8月1日再次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S银行与毛某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原复函中提出的“S银行正在提起质权确认之诉”的情形已不复存在,建议法院依法纠错并进行执行回转。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持续跟进监督, 2019年1月25日,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毛某某的债权人也在检察官和法官的多次沟通、释法说理之下,于春节前夕将所得260万元款项返还给S银行。

  至此,这起历时四年、看似板上钉钉的执行案件最终获得执行回转。这也是镇江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首例执行回转案件。

  扬中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张澄华办案感悟: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检察干警,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要坚持法治理念,坚持对公平、公正的执着追求,要将正义和良知融入到血液,烙印在脑海里,落实到办案过程中,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