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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021-11-08 14:22:00  来源:镇江市检察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句检一部量建〔2021〕Z215号

  本院以句检一部刑诉〔2021〕Z216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1年7月21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