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办理基本情况
今年3月,市检察院收到市人大交办的您在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作用的建议》(编号:6003)后,高度重视,张新祥检察长专门作出批示,强调要高度重视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明确分管副检察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改进,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市的执行工作,并做好对代表的回复、沟通。随后,分管副检察长带领各刑事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先后到各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现状。3月10日,召开全市两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对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重点剖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同时,市检察院逐月通报认罪认罚工作适用情况,持续推动该项制度的规范实施。据统计,自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适用认罪认罚3994件5691人,件数、人数适用率分别为81.81%、76.75%。其中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适用认罪认罚944件1321人,件数、人数适用率分别为94.21%、91.93%;适用认罪认罚的1321人中,自行委托辩护人269人、指定辩护人19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1028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比例达77.82%。
二、三个具体问题及建议的答复反馈
对于您提出的三个具体问题及相关建议,全市检察机关将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
(一)关于值班律师无法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问题。一是协调监管机构及时安排会见在押人员。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调,为值班律师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对涉嫌一般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在24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并及时安排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经案件主管机关同意后,看守所在24小时内安排值班律师会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持书面通知书即可会见。值班律师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在履行会见审核程序后及时安排会见。二是健全值班律师会见工作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均在办案场所设置了值班律师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宣传资料,为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上墙公示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进行法律援助的范围及当日值班律师的基本信息等,使犯罪嫌疑人对值班律师有足够了解,有助其作出是否接受值班律师提供认罪认罚服务的决定。三是保障值班律师充分阅卷。全市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即将全部电子卷宗刻录进光盘,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值班律师参与具结书签署,并提供案件光盘。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值班律师微信群工作机制,主动做好值班律师阅卷、会见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二)关于“听取意见”成为“告知”的问题。一是进一步规范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受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或者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二是积极有效与律师交换意见。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采取书面、电话、面谈等多种方式与辩护人有效交换意见。同时将值班律师等同于辩护律师看待,与值班律师积极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对意见采纳与否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对案件起诉后才委托辩护律师的,主动沟通听取意见。三是针对量刑进行充分协商。将量刑建议的内容写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会被判处的刑罚、签署具结书的法律效力及反悔的后果等,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充分有效开展量刑协商,及时采纳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
(三)关于律师异化为认罪认罚见证人的问题。一是确保认罪认罚和值班律师制度不流于形式。在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之前,检察机关提前2日通知值班律师,并提供案卷光盘,保障值班律师全面阅卷。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为值班律师单独会见提供便利,确保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签署具结书时,检察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详细阐述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主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加强沟通,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二是维护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对于辩护律师无法到场见证的情况,办案人员及时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向辩护律师详细阐述定罪量刑的依据,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并充分协商。对不掌握辩护律师信息的,应当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亲属等多种方式查询、核实辩护律师信息,及时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三是严格规范办案纪律和程序。市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程序、责任和纪律等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增减案件事实、改变定性或者量刑建议的,承办员额检察官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必要时重新进行认罪认罚具结。认罪认罚具结工作应由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办理,不得由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代为进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立足全市刑事检察工作实际,持续完善律师权益保障等各项工作机制,推动全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履职责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严格落实公正司法、依法办案各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尤其是重视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为值班律师全面熟悉和了解案情提供必要便利,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律师在充分参与的基础上签署见证意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二是突出律师作用,促进辩护维权。犯罪嫌疑人未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其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不愿委托辩护律师的,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及时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对既不聘请辩护律师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进一步鼓励、推广值班律师转任辩护律师工作制度,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有意委托值班律师为其辩护的,应积极帮助办理委托手续,由值班律师承担辩护律师职责,参加庭审进行辩护。
三是充分沟通协商,注重精准量刑。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要求,强化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充分有效协商,提升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固化具结书的实质效力,积极提出凝聚控辩双方乃至被害方意见在内的多方合意的确定性量刑建议,切实保证包括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禁止令等各方面内容均明确具体,为法院顺利开庭审理奠定良好基础,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与浪费。
四是强化工作联动,推进机制建设。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联动”机制建设,切实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质效。进一步畅通沟通协商渠道,协调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认罪认罚办案工作规范化,保障刑事诉讼各环节有效衔接、快速运转,推进认罪认罚案件高质高效办理。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鞭策和激励,更是今后努力的方向,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吸纳,并积极融入贯彻到日常检察工作之中,依法忠实履行好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也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镇江检察工作。
此上答复,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