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丹阳市院共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45件73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2件67人,占比达93.3%,涉案金额近200亿元,给广大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特别是资金链断裂后引发了一系列的群体性上访,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一是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更具迷惑性。在该院所办案件中,有21件是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占办案总数近一半。由于单位行为容易使人误信资金系用于正当投资、正常经营,并且偿还有保障,因此对社会公众的迷惑性更大,加之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导致很多人上当受骗,遭受损失。如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平以资金周转、银行转贷为由,并以支付2%至6.6%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和部分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1亿余元,造成1.97余亿元无法偿还,有的单位甚至因此而濒临破产。
二是银行职员充当资金“掮客”,更具欺骗性。银行职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客户对其身份和从业活动具有高度的信任。但办案发现,一些银行职员受暴利驱动,竟充当资金“掮客”,利用银行资源和信誉,以帮助客户投资理财、办理高息存款等为名,想方设法诱导银行客户参与集资,再将募集来的资金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如该院办理的工商银行4名职员非法集资案,4人以帮助客户转贷、理财等名义先后向所属支行个人和企业客户吸收资金12.5亿余元,将其以高额利息转借给他人,从中赚取息差,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而引发上访,给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和声誉造成很坏的负面影响。
三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升级,更具隐蔽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项目投资”、“商品销售、返租、回购”、“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等旗号,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并通过设置专业团队,严密组织分工,使非法集资变得愈发隐蔽,让公众产生模糊认识而参与其中。如在镇江市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中,该公司对外宣称其系“企业信用评价AAA级示范单位”、“全国消费者青睐首选购物平台”,通过印制统一的《合作投资协议》,以支付高息为诱饵,诱惑数万人投资入股50余亿元。
四是资金链断裂后牵涉众人,更具群体性。非法集资案件牵涉人员众多,由于集资款大多被犯罪分子转移、挥霍或隐匿,追赃十分困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有的甚至是被害人的养老钱、救命钱,当资金无法返还时,表现异常激动,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如该院办理的丹阳优德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殷国勤等人非法集资一案中,百余名集资人因寻找犯罪嫌疑人索赔无果,先后至省委、省公安厅、丹阳市委、市政府等单位上访,要求政府对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措施,时间长达数月之久,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低、证券市场低迷,导致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客观上为“高息、高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二是由于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且手续繁琐,一些中小企业为了经营发展,只能选择以高额利息向民间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风险就随之暴露。三是部分被害人逐利投机心理较强,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盲目跟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拓宽民间融投资渠道,压缩非法集资赖以生存的空间。针对当前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境,大力拓展资本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资本要素市场,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投资。同时,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研究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信贷产品,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信贷“入门难”的问题。二是加大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力度,努力形成防控合力。深化金融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构建由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协调统一配合的严密监管体系,确保各环节有效防范。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加强风险研判,强化金融领域司法保护。三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风险防控意识。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警示教育,充分利用主流新闻媒体,及时披露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信息、非法集资方式手段和鉴别方法,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