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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务须知
2019-12-23 10:40: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一、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一)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30日公告期满,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院督促其依法履职后,两个月内仍未履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一)民事公益诉讼

  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一)民事公益诉讼

  1、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依法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间为30日。

  2、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

  1、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其在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2、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民事公益诉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深圳市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2010年11月24日,被告将经营瓶装石油液化气零售的石岩供应站点变更设立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宝安区检察院认为,瓶装石油液化气属于危险物品,石岩供应站的设立对饮用水源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侵害公共利益,威胁公众饮水安全,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迁离或者关闭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经法院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如约关闭并搬离了石岩供应站。

  (二)行政公益诉讼: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3年3月至4月,金某、吴某、赵某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相继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开采建筑石料。三人在收到郧阳区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致使被毁公益林地未得到及时修复。

  郧阳区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区林业局收到后仍未履行职责。郧阳区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最终,法院作出支持区检察院诉请的判决。

  五、公益诉讼线索列举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

  露天堆放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烧烤店在居民区内违章烧烤污染空气;化工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乱砍乱伐树木;私自开采矿产资源;在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私自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

  (二)食品药品安全类

  黑作坊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如加工香肠、月饼、蛋糕、元宵等,或制作假酒、假盐;中医按摩理疗诊所、具有整容服务的美容院、牙科诊所、西医诊所、妇科诊所等医疗机构,或者药店使用或出售假药、出售有毒的减肥胶囊等。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

  违法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四)国有财产保护类

  侵吞和私自出售国有财产等。

  六、公益诉讼线索举报

  (一)拨打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12309)。

  (二)通过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官网(www.jc.gov.cn)举报。

  (三)通过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随手拍小程序(二维码)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举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