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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企 | 宽容不纵容,不起诉助力外贸型民营科技创新企业走出发展困境!
2020-12-22 15:23:00  来源:清廉镇江

  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以非常之力,尽非常之责,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犯罪不手软,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不缺位,办理了一批服务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

  在经济下行和经贸摩擦加剧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办理外向型、科技型、成长型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因素,把握好司法政策和法律标准,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江苏某制造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17年9月,江苏某制造公司为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通过支付一定的开票费,向他人购买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价合计308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4万余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涉案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以该制造公司及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实地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同时,专门到涉案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了解,涉案企业产品主要出口美国等地,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该企业出口美国销售额急剧下滑。随后,该企业经迅速调整产品结构,销售额同比上涨20%,产值利税实现逆势增长。企业正值蓬勃发展之际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一度陷入发展困境。作为民营科技创新企业,其经常承接工程和项目,如被判处刑罚,将直接影响参与投标的资格,希望检察机关给予一次生存发展的机会。

  走访职能部门:为全面掌握企业状况,检察机关还走访了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工商联等部门,详细了解案件侦破过程、违法犯罪情况、税收政策、企业收入及纳税等情况。经走访了解,涉案企业系江苏省民营科技创新企业,拥有专利授权178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1项、国家重点新产品1项,在知识产权、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该企业和个人此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也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

  处理意见: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认为该制造公司及杨某某虽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如果“一诉了之”,企业后续经营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在综合考虑本案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补缴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等因素的基础上,遂于2020年1月8日对该公司及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邀请税务、工商联等职能部门及辖区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参与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现场开展释法说理,发放企业预防税收犯罪白皮书,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防范税收法律风险。

  与此同时,坚持不枉不纵,根据发票及税收管理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4月13日,税务部门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罚款3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审查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既要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事实判断,也要结合社会因素作出价值判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起诉标准,依法合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办理科技创新、外贸出口等领域涉企案件,要增强敏锐性、大局观,不能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办案中,除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还要全面调查了解企业情况,综合考量办案对企业生存发展带来的影响。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经济犯罪,注意严格把握实质危害。对涉案人员,充分考虑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无前科劣迹、及时挽损、认罪认罚的,能不捕的坚持不捕,能不诉的坚持不诉,以最大限度助力企业生存发展。

  ▲坚持宽容不纵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等措施,助推企业治理完善和风险防范。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被不起诉单位和个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确保宽容不纵容。积极结合办案开展释法说理、法治宣传,以案为鉴,引导规范经营,提示提醒运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增强防范意识,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