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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打击非法采砂 保护长江生态 长江非法采砂领域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20-08-28 11:07: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邹成志介绍,2017年5月至9月,被告人齐某等1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镇江段世业洲116-117黑浮附近水域非法盗采江砂60.24万吨,价值406.62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等12人明知系非法盗采的江砂而予以收购,销赃得款600余万元。

  经鉴定,齐某等人造成采砂区河床原始结构受损38.14万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18.10万立方米,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所需费用约393.9万元,另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5.04万元,鉴定费用13.9万元,共计412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2018年6月5日,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等26人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27日,检察机关对首例因盗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处齐某等14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12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18年8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2019年6月13日,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某等26人犯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25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不同刑罚。

  【法律分析】

  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刘英表示,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破坏,更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侵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当事人应同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市检察院两级联动,对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保护长江水道的“青山绿水”。

  非法采砂造成环境损害的价值认定,以其造成的长江江砂水涵养量以及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害进行量化考量,确定其损害数额。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专家专程赴镇江,召开环保、水利、渔政、公安等部门专题研讨会,邀请多位行业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向检察机关出具了长达36页的《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

  在案件处理方面,对附带民事部分诉讼请求可以以调解方式确认,但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本案系首例长江非法采砂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亦支持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但在案件处理上,存在争议。经法检两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调解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式,但考虑社会公益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金额不得变动,可以在执行方式上进行调解。

  【典型意义】

  市司法局副局长石庆银表示,本案是长江非法采砂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打击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保护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的指导借鉴意义:

  一是本案是近年来我市办理的涉案人数众多、情节特别严重、涉案数额最大的非法盗采江砂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长江非法盗采江砂黑色产业链,有力震慑、遏制了非法盗采江砂犯罪活动,有力保护了长江生态资源。

  二是初步探索出了长江生态修复模式。经过权威研究论证,《鉴定评估报告》中提出了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模式,围绕河床结构稳定、渔业生境维护、水文净化等,采用淤积区泥沙弥补非法采砂区现场修复、生态放流、替代性修复等综合性方式,实现体系化的修复。

  三是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本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以及20余家新闻媒体前来参加本案新闻发布会,人民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日报、江苏电视台等进行了广泛报道,并对本案给予了高度肯定。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