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矿产资源保护 恢复原状
【要旨】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对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6年,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柳泉自然村六个村民小组与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自建一条进村道路,并约定2017年年底全额付清造路款。造路事宜由被告朱小荣牵线联系。为了支付造路尾款,被告朱小荣与柳泉第四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孔庆国、柳泉第五村民小组组长被告王国平、柳泉第三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朱怀兰共谋以集体的名义盗采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大王山矿山整治区回填区的土石,并用泥土回填所挖坑洞,并进行了具体分工,由被告朱小荣负责记账、保管资金、联系挖掘机和车辆,被告孔庆国、王国平、朱怀兰、朱六奎、孔华良负责现场协调、过磅记账、后勤服务等事宜。后因群众阻力较大,被告朱小荣找来被告孔和才做群众疏通工作,并承诺从2017年12月7日起每吨石头给其4元提成。2017年12月2日凌晨至9日凌晨,被告朱小荣、孔庆国、王国平、朱怀兰、朱六奎、孔华良、孔和才在丹徒区辛丰镇柳泉村大王山矿山整治区内非法开采矿石11787.2吨,销售给严成等人,销赃得款人民币352580元。上述7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鉴定,朱小荣、孔国庆、王国平等人未经批准擅自盗采矿区整治项目回填区内的矿产资源,其行为破坏了原有治理后场地,使场地内生态环境被破坏,消除非法开采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恢复被盗采的生态环境,需要修复治理费用总计为46.88285万元。
【诉前程序】
经调查,在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未登记相关国土资源保护类社会组织。
【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9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刑附民公诉〔2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小荣、孔庆国、王国平、朱怀兰、孔和才、孔华良、朱六奎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小荣、孔庆国、王国平、朱怀兰、孔和才、孔华良、朱六奎因盗采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并且达到整治的标准。如不能恢复原状,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修复费用46.88285万元。
【案件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愿意和解,承诺在一个月内按照原工程设计要求修复被毁坏的生态环境,如不达标愿意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并且在《镇江日报》、《京江晚报》上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经当事人自行修复,现案涉地块已经丹徒区国土部门验收合格。
【指导意义】
本案是镇江市首例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评为2018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优秀案件、入选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该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且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行、维护公共利益与促进地方发展相统一,实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司法目的。《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镇江日报》对该案予以专栏宣传,央视《法治天下》栏目专题播出《夜盗大王山》,采用审判法官解读、专家点评等方式,向全国观众深入报道了该案的始末,提升了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与认同感,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