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孙彬故意杀人、盗窃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孙彬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旬至8月初,孙彬为迷奸女性,通过网络先后2次从刘飞处购买了生产商分别署名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的标识为“三唑仑片”各一瓶。8月初孙彬通过QQ聊天撘识了被害人马某某,8月11日晚8时许,经事先联系,孙彬驾驶苏DU867A轿车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州大学北门附近与马某某见面,后趁马某某不备将事先准备的大量“三唑仑片”粉末放入饮料中让其喝下。当晚11时许孙彬驾车将昏睡中的马某某载至新北区。后在新北区薛家镇春江路小桥头桥处,孙彬为掩盖其最新将昏迷中的马某某用绳子捆绑砖石于其腰间,推入河道内,并窃得黄金手链1条、“VIVO”手机1部。次日,孙彬将手链销赃得款人民币3200余元。经鉴定,“香港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唑仑片”含有氯氮平成分,被害人马某某系摄入氯氮平后溺水死亡;涉案手链、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5062元。一审法院判决孙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孙彬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孙彬犯故事杀人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孙彬故意杀人、盗窃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11-29 21:01:00 来源:
编辑:张冰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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