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抢取具有债权凭证性质的协议是否构成抢劫罪?
2017-11-14 15:37:00  来源:

  案情概况

  2015年,孙某某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聘请李某任总经理。2017年5月,公司将李某解聘,孙某某向李某出具一份协议,约定偿还李某用于公司日常开支的10万元。2017年6月的一天,孙某某趁李某不备欲将协议拿回,被李某发现,孙某某与下属柯某(另案处理)一起将李某摁倒在地,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将协议抢走。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具有债权凭证性质的协议既非现金或者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不能把它列入抢劫罪所侵犯的公私财物范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抢劫借条可以构成抢劫罪,而抢劫协议没有判例。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与李某约定协议中的10万元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尽管抢得的仅是具有债权凭证性质的协议,但当这些行为实施终了时,李某便已失去了向孙某某主张这10万元债权的证据和理由。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劫具有债权凭证性质的协议的行为有其特殊性,应当将刑法关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认识,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孙某某抢取李某的协议意图明确,目的不是为了毁灭协议,而是通过使李某持有的债权凭证灭失来消灭自己所负债务。孙某某十分清楚,只要债权人李某手里握有这张协议,就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迫使自己还钱;对于李某来说,这是一笔将来可以兑现的财产,但是一旦这张协议灭失,那么孙某某将不用清偿这笔债务,李某的合法财产就因孙某某抢取具有债权凭证性质的协议的行为而严重受到侵犯。根据协议规定,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从孙某某方面来讲,其单方面强行免掉自己偿债义务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非法占有了本属于李某的财产,更进一步说明了孙某某抢取具有债权凭证性质的协议这一行为时非法占有李某财产权的主观心理状态。孙某某抢取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剥夺李某对该10万元的债权请求权,尽管协议不具有当然的价值,但在孙某某与李某之间具有价值,是一定的财产权凭证,具有表明一定财产所有关系的特征,体现为一定的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的物化就是财产,而且本案中的10万元债务,是双方一致同意才写进协议里面的,其实质和欠条并无二异。因而本案中协议中的10万元应当纳入抢劫罪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的范畴中。  

(作者:王卫宾)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