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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8起护航民企发展典型案例,镇江这起案例入选!
2020-11-19 09:49: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11月18日上午,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优化服务举措 · 护航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8起典型案例,镇江市检察院办理的X公司与H公司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

  X公司与H公司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 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 开展虚假诉讼监督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X公司持两张借条、38张付款凭证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归还借款4800余万元及利息等。2012年11月,法院对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H公司借款的事实及分期还款等内容。但H公司并未还款,后X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H公司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查封。2014年4月,法院裁定将上述查封的财产交付X公司抵偿债务。

  2016年,C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向检察机关控告称,法院于2014年12月判令H公司赔偿C公司损失1000余万元,但H公司早已通过诉讼将全部财产转移给了X公司,导致C公司债权未获清偿。金某认为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系虚假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二检察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受理该案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查询工商及税务信息,发现X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成立后未开展经营,并无出借4800余万元款项的能力;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清单并委托司法鉴定,发现X公司出借给H公司的款项中,有4500余万元来源于H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款项经10余家关联公司账户流转后,最终有4300余万元返回了原账户,200余万元进入了江某个人账户;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发现江某及其亲属、员工为涉案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掌握上述证据后,检察机关询问相关涉案人员,X公司代理律师朱某承认,其自始至终未与X公司接触过,该案系H公司代理律师赵某交由其代理,调解协议在起诉前就已达成,诉讼过程只是走形式。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认定,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系江某为逃避债务,转移H公司资产而制造的虚假诉讼。2017年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请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裁定驳回X公司的起诉。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并推动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三发布意义

  (一)积极履职,强化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对于民事案件中存在的异常现象,检察机关应保持高度关注,及时研判虚假诉讼线索。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发现存在庭审无对抗性、双方代理人均请求调解结案、案件快速进入执行程序等疑点,经分析认为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决定依职权受理审查。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应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加强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

  (二)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虚假诉讼案件真相。因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检察机关应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案件真相。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查询工商信息、纳税情况、户籍资料,调取银行流水清单,委托鉴定,询问知情人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最终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法院再审改判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推动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和房产,有力地惩治了虚假诉讼,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