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
2018-02-09 10:30:00  来源:

  来源:检察日报

  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即检察机关通过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政策解释,提供法律服务,促进矛盾解决。但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再加上缺乏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导致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困难重重。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力:

  第三方参与的案件范围。具体可包括:检察机关管辖的复杂、疑难、敏感或者拟进行公开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已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复查、调查并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仍不服的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经引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当事人仍坚持认为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其他适宜由第三方参与化解的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当事人不同意邀请第三方参与化解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第三方参与的,不宜纳入第三方参与的案件范围中。

  第三方人员的确定。为提高第三方参与的公信力,需选任一批既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又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第三方。建立第三方人员名录库,根据性别、专业等进行分类,比如,调解类、心理疏导类、法律咨询类、综合类等,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不同需求,从名录库内挑选合适人员担任第三方。同时,还应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设置一批名录库外的人员作为第三方人员,比如,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和镇街代表、单位负责人、法律工作者等。为保证第三方人员参与行为的中立性,应采取当事人自主选择和检察院随机选择的方式,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若当事人放弃选择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再由检察机关在名录库内随机选定。

  第三方参与的程序。首先,在程序的启动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检察机关在启动第三方参与的程序之前,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启动。其次,在参与化解工作过程中应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根据首办责任制,厘清案件承办部门与控申检察部门之间的关系,息诉工作由案件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控申检察部门予以配合。再次,保障第三方人员权利,体现第三方独立性。第三方人员享有熟悉、了解案件,参与案件的协调、处理的权利。在参与化解矛盾的过程中,第三方人员可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询问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在案。当然,第三方人员要承担不泄露案情、保守当事人隐私等义务。

  强化队伍、机制建设。首先,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业、有素的第三方人员队伍,不断扩充、优化第三方名录库内的人员;组织第三方人员参加法律知识、沟通能力、调解能力培训。其次,建立评估、评价机制。为防止第三方人员在参与化解矛盾的过程中走形式,可由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对第三方人员参与行为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情况确定其是否适合承担此项任务。再次,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可通过由政府财政预算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补助的方式,为第三方参与提供资金保障。此外,可以根据第三方人员参与化解的次数、效果,制定一套奖励机制,从而提高其参与积极性。

  (夏锦萍 作者单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