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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以次充好 制酒“李鬼”难逃法网
2019-10-21 15:29:00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春节前,有人来我店里推销,给我说是‘高仿酒’,因为假的和真的在包装上的区别非常小,而且酒的价格比较便宜,我就进了海之蓝8箱、天之蓝3箱、国缘单开12箱,付了6300元货款,获利大概7000多元。”在讯问室里,某烟酒店经销商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购买销售假酒的违法事实。

  一箱“飞天茅台”价格1200元,一箱“梦之蓝M3”价格350元……在巨大差价利润诱惑面前,一些非法分子铤而走险,做起了“李鬼”的勾当。日前,丹徒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制作销售假酒杨某某批准逮捕。

  在杨某某制作假酒现场,几间不到60平方米的出租屋里,摆满了一箱箱灌装好准备销售的“贵州茅台”、洋河系列、国缘系列等白酒。公安机关还当场查获半成品40余箱以及用于灌装上述注册商标的“洋河普曲”“洋河优质大曲”“洋河青瓷”等低档白酒。经市场监管部门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产品。

  据杨某某供述,因品牌白酒在当地非常畅销,他便打起了借此牟利的主意。今年1月初,在丹徒区谷阳镇钱家村租用一民房作为制假窝点,以低价购进洋河普曲、洋河大曲、茅台王子等白酒,使用漏斗、空压机、烘干机等灌装工具将上述低价白酒灌装在各饭店、网上收购的“贵州茅台酒”“洋河”等高档白酒酒瓶中封装,先后多次以低于正品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在当地烟酒店、超市销售。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等注册商标,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用于出售,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某某批准逮捕。

  今年7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杨某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白酒,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承办检察官提醒,购买商品不要贪图小店、游商所报的低价,要从正规渠道、规范门店购买商品,对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要格外提高警惕;在购买商品时应索票、索证,留下消费凭据,发现可疑商品后,可将发票、收据、商品内外包装等物证,送相关政府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鉴定鉴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