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地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特大盗窃危险废物案
2017-03-28 14:21:00  来源:  作者:张钰灵

  近日,由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特大盗窃危险废物案经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朱某某、尤某某、鲁某某和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年二个月、九年十个月和十年二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系个体经营者,尤某某系某废品处理公司员工,鲁某某、王某某系某电子科技公司员工。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间,四人经事先密谋,利用某电子科技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采用在普通废物中夹带危险废弃物印刷电路板,后以普通废物的价格支付盗窃印刷电路板价值的手段,从该电子科技公司内窃得废印刷电路板90余吨,由朱某某销赃后得款157万余元。经鉴定,被盗废印刷电路板价值人民币124.5万余元。2016年初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朱某某等四人移送金山地区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金山地区检察院发现该案涉嫌重大盗窃犯罪。对此,金山地区检察院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财产所有权、保管权、保管权转移节点、被盗物品价值等方面进一步深入侦查,补充证据形成锁链;另一方面对该案事实深入研究,金山地区检察院认为:根据该电子科技公司与废品处理公司签订的《工业废品处理协议》,在废品(即废印刷电路板)未出关前,废品所有权属于该电子科技公司,废品发生损失,损失属于该电子科技公司。朱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该公司财物,既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也不能以污染环境罪起诉,四人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后金山地区检察院积极向镇江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公诉处汇报、沟通,得到省市检察院的支持,最终省检察院将此案指定金山地区检察院管辖,金山地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两次庭审中,四名被告及其辩护人对案件定性、情节、主从犯等主要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金山地区检察院从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述,最终合议庭全部采纳公诉意见,判决四名被告构成盗窃罪,二审维持原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