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与法律》解读:复仇真的公平吗?
2018-05-22 17:34:00  来源: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关于作者

  穗积陈重生于1855年,比康有为大三岁,他出生时,日本刚刚签订了“神奈川条约”,锁国体制崩解,进入了幕末时期,继而走上明治维新的道路。他是日本法学界的传奇人物,学术上,创造了日文汉字“法理学”并首开法理学课程,中国最早的法理学名称和内容,就是来源于他。还是日本新民法典的三位主要起草者之一,后担任学士院院长,登上学术界的巅峰。并于1925年就职枢密院长,最终位极人臣。

  他深受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和梅因、萨维尼历史法学理论影响,认为法是个体力不断社会化的产物,即“私力公权化”的产物,是一个不断进化地过程。因此,一直致力于法律进化论体系的构建,并宣称将“穷毕生之精力来探究法律进化之原理”。临终前仍在病床坚持创作,实现了自己的诺言。

  关于本书

   

  本书是穗积先生遗稿,由其子整理,作为《法律进化论丛》的第四册出版。全书由四篇文章组成,“复仇与法律”一文是全书的主要部分,占据了近35%的篇幅。“私力公权化在法之起源中的作用”和“刑法进化论”根据演讲稿整理而成,“扣押乃民事法的起源”是初校的手稿,这三篇文章分别论述了“复仇的起源”,“民事法的起源”和“刑罚的起源”等三个相关问题。

  对于复仇这一世界上法律文化中最古老的问题,作者从私力公权化的角度来看待,将其视作一种自卫作用,其发展必然会受到社会其他自卫作用的法律制约,该制约又不断加强并给复仇带来了公权化冲击。而不是局限在主观道义感上进行论述。

  这样与法的起源及本质问题联系在一起理解,达到了前人所未达到的高度。值得一提的是,本书虽是以全球复仇文化作为讨论对象,但因中日历史文化的特殊亲缘关系,更多以中国历史史料和历史背景为研究基础,对我们了解本国法律文化大有帮助。

  本书内容

  下面我们一起通过几个问题来了解一下作者的观点和这本书。

  1复仇是什么?

  作者认为,复仇的基础在于生物生存竞争的自然规律,起源于一种自卫。复仇是源自人类自保性的反抗作用,是对危害到自身安全的刺激性行为进行的反击。比如蜜蜂会去蛰破坏蜂巢的人,小孩子被玩具弄疼了,会狠狠将玩具扔在地上,踩上一脚。

  这种生物报复生活中的伤痛是出自于本能,既是防御和反击迫在眉睫的伤害,也是用来威慑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危害。斯宾塞做过一个假设,原始社会有甲乙两个部落,甲部落有人遇害了,大家会选择宽恕凶手。而乙部落的人受欺负了,全部落的人都憋着劲要怼回去。最终的结局一定是甲部落被团灭。这就是原始部落里的“不宽恕者生存”原理。

  可见,复仇作为一种威慑存在,是保全种族的必要条件,全部落的人,都承担复仇的义务,同时承担着抵抗其他部落复仇者的责任。因此,在社会初期,复仇就成为一种具有威慑力的自卫手段。想要侵犯别人,总得掂量一下自己的实力。复仇以其相互警戒的作用满足了社会成员的共存条件,实现了生物个体的生存。因此历史上,不管是阿拉伯人,希腊人,还是条顿人,凯尔特人都曾将复仇作为唯一的制裁手段。

  2复仇是怎样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的?

  社会组织不发达的时候,除了私力制裁,人们想不出更有效的办法去保护血亲,复仇便随之成为道德的一部分。

  像犹太人《出埃及记》中记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典型的同态复仇。

  儒家文化也极其重视复仇,《曲礼》讲:“父之仇,不共戴天”。这种理论基础决定了复仇是血亲的一种义务,这就是复仇的义务时期。

  在复仇义务时期,复仇是义杀,国家虽然规定“杀人者死”,但“杀之而义者无罪”。

  书中有这样一个例子:

  日本庆应元年,富山藩的重臣山田嘉膳被其他武士杀害了,他的两个儿子鹿之助和鏕马却看不出来任何复仇的意思,于是二人都被抓了起来,宣判说他们“不容士道,无理至极”。

  没收了他们的府邸和财产,勒令其家人离散,两人也被远远流放。

  可见在武士道盛行的日本,复仇是臣子最大的义务。

  在日本武家时代,一个武士如果跟自己的主君说,我要去报仇。一个合格的主君会怎么做呢?首先赠给他宝刀,真挚地祝福他成功。再给一大笔盘缠,供其路上开销,并且告诉他会好好安置他的家人。这就是一个标准的英雄和明主的故事。

  有了这样勇于复仇的武士,无论是作为主君还是百姓,都相当于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社会秩序就这样得到维护。

  3复仇真的是万能的吗?

  答案每个人都知道,但把复仇视为美德的古人是怎么意识到的?这是由于团体的扩张。

  早先复仇具有团体连带义务,一个人死了,团体所有人都有义务复仇。但随着团体成分变复杂,群体内部有了贫富分化,继而出现了阶级和派系,群体内部也有了产生矛盾的可能。

  所以复仇义务者的范围就逐渐有了规定。

  比如在阿拉伯古法中,复仇义务者被限制为五等亲。

  我国《周礼义疏》规定:“复仇可尽五世”。

  复仇限制时期并不是对复仇义务时期的全面覆盖,而是逐渐开启了公权力加诸自力救济的绪端。作者归纳了世界上七种复仇限制的方式,并逐一阐述了在政治机构下形成的过程。

  比如设置复仇避难地,将凶犯安置到复仇者没办法进入的区域。桑威奇群岛是个典型的例子,这个岛上有两个迷信同时存在。

  一是认为如果不通过复仇告慰亡灵,亡灵便会不停的出来作祟。

  二是,大家都特别相信诅咒。信到不管是病死、老死还是意外死,都觉得是被诅咒死的。

  这两个迷信观点结合起来就是:只要有人死,就有人去复仇。

  酋长对此表示焦虑,部落要完啊。于是设置了五个避难地,其中一个便是有名的火奴鲁鲁。

  大家都知道现在是夏威夷的首府,但古代这可是个圣地,这里的所有人都受到神灵的庇佑,复仇者也没有在这杀人的权力。

  而避难者在这里完成一整套祈祷程序后,就有了走出火奴鲁鲁依然享有庇佑的权力。

  4猜猜看,人身上的哪个器官最值钱?

  随着货币的诞生以及广泛的通用,赔偿逐渐取代了复仇。经济学家说“货币是贸易的媒介”,但让法学家说,货币就是和平的媒介。

  货币的便利性让他取代了武器、家畜、奴隶、妇女,成为最佳赎罪对象。赔偿也就成为了复仇限制的一种方式,并渐渐取代了复仇。

  对于“复仇到赔偿的进化”,作者将其分为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人们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赔偿;

  第二阶段是法律规定被害者有义务接受赔偿;

  第三阶段则是更细致的规定,规定了赔偿的额度。

  比如古代英国就规定:打断门牙赔偿6先令,打断肋骨赔偿3先令,打断腿要赔偿12先令,而如果不小心打折了对方的胡子,则要赔偿24先令,比打断对方一颗门牙一条腿和一根肋骨的总和还要多。因为当时英国以蓄髯为美,只能感叹这真是个爱美的民族。

  总之,所有部位,所有事项都明码标价。随着民众道义思考的进步,越来越觉得这事儿不对,有钱就能为所欲为吗?

  于是罪名又进一步被区分为可赎之罪和不可赎之罪。像亵渎神灵,谋反,弑君等,都是不可赎之罪。而赔偿金也被进一步细分为给被害人的和给君主的两种,这就是赔偿的进化。

  5古人为什么对发明酷刑保持高度热情?

  回头看看复仇的起源和发展,不禁会思考,复仇真的公平吗?

  即使是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也不是公平的。因为即使想要打折对方的胡子,也得能打得过对方才行啊。

  而且随着复仇义务者范围的缩小,义务的承担越来越趋向于个人,复仇就更加难以为继,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后代或者亲戚都是十步杀一人的高手吧?

  所以几乎与赔偿同时期开始,有了向君主告状来代替复仇的风俗。一些人或团体打又打不过,要钱也没人理,没有自己复仇的实力。便依赖君主惩罚加害者,君主会为了部落或国家的稳定主持公道,赔偿和复仇的范围就被进一步压缩

  最终实施复仇的权力被收归君主一人,由国家统一实施刑罚,这就进化到了复仇禁止时期。

  这就是刑罚的起源,刑罚一经出现,就是五花八门的快速发展,古代的人发明各种严酷刑罚的积极性比现代人买房子还要高。

  作者在这里也解释了原因。那就是法律必须充分满足国民。如果法律不能平息被害者的怒气,那么法律便无法执行,刑罚尽可能贴近的,是当时人的情感。

  作者总结说,刑罚从单纯复仇开始,经历各类变迁,才终成今天的形式。法律就是这样,在进化的大原则里,逐渐完备组织结构,从简单走向复杂。

  金 句

  1.无论古今中外,在人类的聚居生活中,复仇是社会进化之路上某个时期必然要出现的现象。

  2.伴随着国家机构的日趋完备,国权逐步确立,国家大力禁止私人争斗和杀害,制裁违法者,由此得以维持国内治安,因此足以辖制仇人的公权力才取代了无法预期成功与否的私力制裁。

  3.扣押是与财产相关的私斗。在原始社会,利益被损害的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或者要求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履行义务时,就通过暴力掠夺对方的妻儿或者财产,大开杀戒或将其变卖为奴,损坏财物或留下自用,这些都是发泄愤怒的行为,因此扣押

  4.刑法是为了辅助社会的进化而存在的,他是社会生存竞争的一个作用。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