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丹徒区卫生系统财务核算中心原主任赵某涉嫌严重职务犯罪一案,在丹徒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赵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赵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核算中心总出纳会计、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填写现金支票、网银转账的方式,分20次将单位资金3312万元,个人用于股票交易、融资融券交易营利性活动和日常消费。2017年下半年某日,赵某利用其担任核算中心总账会计的职务便利,编制一份虚假支出1330万元的财务凭证,插入2016年11月的电子财务账目,以掩盖资金的真实去向,使其所挪用的、当时未归还的1262万元资金难以在账目中反映,该1262万元被赵某占为己有。
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