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保障镇江生态优先战略和“263”专项行动,近日,市委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检察院提请的《关于在全市开展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恢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全市印发该《意见》,要求各个部门全力予以支持配合,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完善提高,切实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环境同步推进、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大的成效。
《意见》指出,开展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恢复工作,是贯彻中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创新实践,弥补了环境损害后果,推动了绿色生态重塑。特别是将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表现作为刑事诉讼认罪悔罪的重要酌定情节,可以有效督促行为人通过恢复原状或修复环境、承担赔偿责任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通过构建生态恢复机制,可以常态化地修复被破坏的耕地、林地,净化被污染的河流,使绿水清流重现、林地青山再生,顺应了中央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和市委提出的聚焦富民要求,将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工作的影响力和满意度。
《意见》从工作模式、恢复主体、恢复方式三个角度确立了开展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恢复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分步实施、规范操作。成立由公安、检察、法院、农委、环保、国土、水利等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共同推进生态恢复工作的组织落实。建立第三方托管生态损害赔偿金机制,按照专门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生态恢复工作原则上在受损地进行,司法机关应首先督促行为人对被损害的环境现场进行无害化修复整治。对于不具备现场修复条件,或者现场修复无法弥补损失的,可选择对案发当地其他适当区域进行替代性修复。三是坚持自愿修复为主,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为辅。司法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在征得生态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自行选择参与的方式,如聘请专业人员对案发地进行生态修复,自行购买苗木进行栽种保养,或者自愿出资承担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委托生态恢复工作组组织实施。
《意见》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恢复工作分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一体联动开展退耕还林、生态放流,确保案结绿生、生态修复。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行政机关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由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并对损害后果先进行初步评估。公安机关启动恢复工作,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终结前修复到位。检察机关对在侦查环节未能修复到位的,继续跟进督促,对执行逮捕强制措施的,可适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修复工作情况作为认罪悔罪表现在起诉书中予以事实认定,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或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审判机关进行司法评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通过替代性修复整治环境、植树增绿。对案发地不具备现场修复条件,或现场修复无法弥补对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的,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公检法和行政机关共同实行替代性修复。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可行性论证,由办案单位提出意见,报经生态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修复工作;收集环境损害证据材料,对损害后果难以量化的,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对损害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或出具专家意见;确定替代性修复方式,合理确定生态损害赔偿金金额,缴纳至市财政设立的专门账户,对自行进行生态修复或自愿提供公益劳动的,督促按要求开展修复工作;制定修复方案及组织施工,包括修复地点区域、时间进度、费用核算、修复效果,施工一般应在判决前启动,并督促施工单位形成台帐,确保工作留痕、有据可查;竣工验收及司法评判,对符合要求的,将修复工作情况通报司法机关、生态赔偿金缴纳人,以及参与生态恢复工作的相关单位,自觉接受监督,司法机关将根据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评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