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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论坛网友留言的回复
2020-01-14 09:32: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镇江论坛网友:公平正义化身

  曝光:一场官司:原告240平米房子成了京口法院法官弟媳的

  2009年4月26号,我和某开发公司签订镇江市学府路江苏大学对面一处211.49平米商业用房购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购买价格5000每平米,购买期限至2011年4月26号,2年房租15万抵购房时房款),另附赠40平米走廊面积。协议签订后,我投入29万装潢及设施开火锅店,预备2年到期时通过按揭购买此房。后因开发公司电力不合格造成我经营损失,2010年7月起诉至镇江市京口法院。

  京口法院民一庭付庭级法官卫文2010年8月审案时见到协议,见我购买价格只有当时市场价的一半(2009年是商品房市场化以来涨的最多的一年,一年3级跳,全国范围基本都是翻倍,镇江房价同样翻了一倍,当时我商业用房至少在9000每平米以上),动了从我和开发公司协议中为其亲弟媳刘慧勤牟利的想法。为达到其目的,审理案件期限内插手了我和开发公司待履行的购房协议。多次去开发公司,为和开发公司形成默契,把我该赢的官司判输。为使职权影响能最大化,采取他本人直接和开发公司沟通,不让实际购买人刘慧勤出面和我,和开发公司沟通、协商,从开始到结束亲自为刘慧勤全部包办的方式。

  由于审理案件的法官想买被告房屋,卫文去开发公司又提出一次性付款(我买只能按揭),卫文又判开发公司赢了不该赢的官司,职权进去了,开发公司断然会找理由不会再让和他打官司的人购买,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果不其然,2011年1月21号(6个月审案期限最后一月,离我2年购买期限还有3个月)是周五,但卫文不在法院的工作岗位,这一天,卫文和开发公司形成默契而后,打电话叫我到开发公司,现场从自己身上拿出以完整打好房屋转让协议书让我签字,事情很明显了,开发公司和卫文以站在一起。我如不转让,就必须当天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开发公司说:“又没有和我约定按揭,他是市场行为。另外:走廊面积还要和我算平方。且要拆除封闭墙(开店时,征得开发公司同意,我利用走廊做厨房,走廊上起了一面墙),说:“后来购买的人有意见”。导致我没有选择,在压力下,协议未改动一个字只能放弃了购买。协议另一方名字是不在现场,我至今从未见过的卫文弟媳刘慧勤(镇江新区大港拆迁事务所副主任)。

  卫文帮其弟媳刘慧勤不仅以低于一半市场价买走我的房子(购买价4490每平米),还把我2年房租15万抵房款抵做她的,40平米走廊面积也被刘慧勤白拿去。当年获利近百万。

  法院为包庇卫文,声称:“你情我愿”。但请问法院:“原被告购买协议与卫文有关吗?和审理案件有关吗?答案是无一毛钱关系。法官不得做于审案无关之事。是《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卫文插手原被告待履行的购房协议,是不是先违反了其中的法律规定?是你先违规、违纪,是你法院法纪不严,疏于管教,就不能称“你情我愿”。因为卫文当时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有职权在身,其插手后向开发商提出全款购房必影响双方待履行的协议,这于平等双方当事人经公平沟通签订的协议有本质区别,卫文虽辞职,但卫文违法对我造成的损失不能让我全部承担。

  此外,在卫文包办把我房子转给其弟媳刘慧勤的过程中,又隐瞒其同刘慧琴近亲属关系,实际购买人是刘慧琴的事实,违反《合同法》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及诚实信用的条款。卫文先有如此违法行为怎可称之为“你情我愿”。真的“你情我愿”,为何卫文不让我写份自证他清白的东西下来?再“你情我愿”我会把房子便宜一半转掉?且我还有2年房租抵房款15万和40平米额外走廊面积。

  这就是镇江京口法院的法官 这就是镇江的法院 受害人王莉宝、1391344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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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请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谢谢您对本版的关注。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