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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拔高”“不凑数”“不随意降低” 精准认定杨某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20-06-28 15:15: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以杨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3年至2017年间,为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杜某孙、刘某、沈某康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10起。2016年至2018年间,以方某东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张某东、毛某、董某城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笼络了杨某恶势力集团的杜某孙、沈某康,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6起。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杜某孙、沈某康等人在参与上述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之外,还与被告人吴某平、陈某敏、臧某坤、侯某、卜某杰、贺某、经某、曹某朋、石某赐、孙某玉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20起,形成了以刘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

  【调查与处理】

  2018年2月,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杜某孙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侦查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60余条,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方某东、刘某等20余人,从60余条案件线索中筛选出36起违法犯罪事实。分别认定以杨某、方某东、刘某为首的3个犯罪组织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8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因本案多名被告人交叉作案,违法犯罪事实相互关联,检察机关决定对3案并案审查。经审查认为,以杨某、方某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分别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成员之间结合松散、分工简单、参与人员有谁算谁、首要分子不明显的刘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予认定,且对部分涉案人员不予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检察机关将杨某等人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向25名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经庭审前逐一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其中24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

  2018年12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某孙、刘某、吴某平、沈某康、侯某、臧某坤、陈某敏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成员;被告人方某东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某孙、张某东、沈某康、毛某、董某城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成员;刘某、杜某孙等人在上述犯罪集团之外实施的犯罪,构成恶势力共同犯罪。因25名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方某东均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对杜某孙等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至5年3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分析】

  对犯罪组织不够固定,临时雇佣特征明显,未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不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性质认定难度较大等显著特点。据办案人员介绍,该类案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理念,依法准确认定。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即使对挂牌督办案件,也应坚持客观公正,“不拔高”“不凑数”“不随意降低”,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坚决不予认定。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应当发挥辩护律师作用,保障其充分参与认罪认罚协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典型意义】

  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保障人权。办案人员介绍,本案是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列入首批挂牌督办涉黑案件。该起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体现了不人为“拔高”和“不凑数”的理念,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确保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坚决不予认定。同时,准确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实质内涵,对定性分歧等问题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准确判定涉黑涉恶,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坚持法治原则,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