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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丹徒检察院公诉一起“组团”盗窃案件
2019-09-12 11:06: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总有一些人梦想腰缠万贯,却不走正道,甚至“组团”行窃,不劳而获,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7月24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蒋某等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蒋某、刘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蒋某、蒋某、刘某均为“80后”,由于都是初中文化,寻找不到固定的工作,便经常约在一起到处闲逛。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由于手头拮据,就想着到外边看有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顺手牵羊”,便开车带着朱某、刘某出去“兜风”,上车后蒋某对他们说:“带你们去洗个澡,顺便搞点钱花花,你们帮我望风。”然后,蒋某便把车从丹阳开到了丹徒上党镇的一家浴室。洗完澡后,蒋某看更衣室没人,就对朱某和刘某说:“你们帮我看着点,有人来喊我。”有了两个“帮手”望风,蒋某迅速用早已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了更衣柜的门,发现里面有一沓现金,蒋某便把现金全部拿走后一起驾车回到丹阳。经公安机关查明,蒋某等人共计窃取现金九千元整。

  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蒋某、朱某、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朱某、刘某起辅助作用且系初犯,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丹徒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还提醒,浴客到浴室里面洗澡的时候,不要带一些贵重的物品和现金,如果说有贵重的物品和现金的话,应交由吧台保管。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