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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数据】恶意逃废债犯罪呈现 “四大特点”亟需精准防控
2019-03-20 11:10:00  来源:镇江检察院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和资金链、担保链“两链”风险叠加影响,部分企业贷款诈骗、逃避执行义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恶意逃废债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诚信建设。2017年至2018年,丹阳市检察院共办理此类案件38件59人,涉案金额3.43亿元。此类案件的发生,扰乱经济秩序,损害金融环境,影响社会稳定,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小微企业发案集中、影响涉众。所办案件有15件涉及企业,占比达39.5%,主要分布于服饰、建筑工程、机械配件等行业,集中于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和手工作坊。此类企业多以个体或家族经营为主,生产规模较小、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能力弱,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继而引发企业负债、恶意逃废债等问题,集中表现为以逃匿的方式拖欠工人劳动报酬以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且受害人数众多。如被告人周锁平因企业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拖欠40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并以关闭手机、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二是改头换面转移资产、架空债务。部分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一旦面临风险信号,持续经营意愿下降,就想借机逃废债务,采用多头开户、转换经营之名等手段,巧借他人名义设立新的独立核算法人,或者将原来的法人企业划分为独立的分厂、分公司,以此分流、转移资产,使原企业实际成为“空壳公司”,新设立法人企业利用原有设备、工人集中“脱壳生产”,而不承担任何债务。如被告人戴忠明为逃避执行法院判决,利用其女儿名义注册新设江苏铭鏸塑件有限公司,非法转移资产,实际使用原有公司厂房、设备、员工进行生产经营,并通过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转账等方式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三是阴阳账目逃避债务、对抗执行。涉案企业及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有的通过设立两套账目、选择性记载经营活动等方式骗取贷款、藏匿资金,导致此类案件防范、取证及惩戒的难度加大;还有的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并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造成“一物多重抵押”的局面,以此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多数案件涉案资产在案发前就被转移、挥霍或用于支付高额利息等,案发后往往难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极易诱发矛盾。如被告人张忠明伙同张卫娟与他人串通,通过设置虚假仲裁的方式,套取被法院冻结的191万元,致使原有裁定无法执行。

  四是监管体系存有漏洞、有机可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的审核主要通过财务报表等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能实时掌握其实际投资经营、资金流转等真实情况。动机不纯的企业主仍可以通过伪造证明、报表,或者虚报抵押物数量、重复抵押等方法通过审查、获取贷款。加之部分金融机构为提升贷款增长率主动降低放贷门槛,客观上为企业主逃废债提供可乘之机。如被告人朱建华、汪亚英在明知其经营状况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构产品购销合同、伪造财务审计报告,骗取6家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共计2.71亿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执法司法联动,明确各部门打击逃废债职责范围,建立恶意逃废债源头管控联动、会商等机制,完善重大案件商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介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精准打击。二是加快建立企业信用及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机制及信息查询系统建设,严格细化失信企业及个人惩戒措施,切实加大失信违法犯罪成本。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信贷资金审核和监管机制,强化对放贷资金流向的跟踪监督,加大同业协作及联合制裁力度,增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