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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镇江这起案件入选!
2021-12-15 17:22:00  来源:镇江市检察院

  12月14日,省检察院发布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通报8起典型案例。镇江市检察院针对一起当事人伪造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判,提请省检察院抗诉获法院再审改判的监督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一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伪造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判实施监督

  一基本案情

  黄某在4S店购买别克轿车一辆,不久后发现该车在四个月前曾被4S店出售给束某,开具过发票、注册了车载安吉星系统,束某还为车辆办理过保险。黄某认为,4S店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构成欺诈,起诉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退一赔三。诉讼中,4S店提出,在束某仅支付部分购车款后,4S店即提前开出购车发票、代为办理汽车保险并激活车载安吉星系统。后因束某在当日未能付清余款,故又将发票、保单作废,也未将该车实际交付。4S店向法院提供银行现金缴款单一份,证明黄某在两天后才将余款付清,4S店向束某交付了另外一辆同款车。一、二审判决均采信该证据,认定因束某未支付全部购车款,4S店并未将车辆实际交付,4S店将该车出售给黄某不构成欺诈,但因未将车载系统已由他人登记的事实告知黄某,侵犯了黄某的知情权。故判决4S店赔付黄某3万元,驳回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二检察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束某通过现金方式支付18万余元大额购车款不合常理,经向4S店的开户行核实,在银行电子报表系统中未查询到该笔交易,该现金缴款单系伪造。为查明束某购车款交付情况,检察机关又对束某与4S店之间的账户交易进行逐笔查询,发现束某在车辆发票开具当天即已付清全部购车款,并不存在4S店所述当天未付清余款的事实。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证明,4S店故意对消费者隐瞒涉案车辆曾被支付全款销售、开具过发票、购买过保险、车载系统曾被使用等事实,足以对黄某是否购买该车产生重大影响,4S店隐瞒车辆重要信息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监督结果。法院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4S店故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被销售并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判决黄某向4S店退还汽车;4S店返还黄某购车款28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86万余元。同时,再审法院认为4S店在诉讼中伪造现金缴款单、财务账册,蓄意隐瞒案件事实,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对4S店罚款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以公正司法助推诚信社会建设。汽车消费是普通家庭的重要支出,由于消费者和销售者对汽车销售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购车过程中销售者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且消费者因举证困难不易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或者生效裁判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销售者隐瞒车辆被二次销售的事实且在诉讼中提供伪证。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向销售者警示了销售欺诈行为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促进了汽车销售行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