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沈湘军故意伤害案
2020-08-28 14:12: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沈湘军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 刑事和解 逮捕必要性 公开听证

  【要旨】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启动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积极听取多方意见,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沈湘军,男,1975年6月9日出生,系镇江苏南瓷绝缘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2018年3月2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沈湘军与同事巫修庭在句容市边城镇镇江苏南瓷绝缘子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揪打,双方被拉开后,巫修庭又用脚蹬沈湘军腹部一下,随即沈湘军用右拳打中巫修庭嘴部,致其7颗牙齿掉落。经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被害人巫修庭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7月10日,句容市公安局以沈湘军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句容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受案后,句容市检察院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沈湘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从逮捕必要性而言,需注意以下因素:1.双方当事人系同事关系,沈湘军为组长,巫修庭为组员,本案由工作问题引发,互有揪打,双方被拉开后巫修庭动手在先,沈湘军反击在后。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3.公司反映沈湘军自2010年入职以来,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4.村民联名请愿,反映沈湘军是家里顶梁柱,上有患癌症和尿毒症的父亲及年迈的母亲,下有正在上学的双胞胎女儿,其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挽救其家庭。对此,检察机关决定启动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听证程序,以便精准作出审查决定。

  2018年7月13日,句容市检察院邀请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涉案当事人、公安侦查人员等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中,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本案犯罪事实及证据审查情况,分别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侦查人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沈湘军现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不要采取逮捕措施。被害人巫修庭对沈湘军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双方都要吸取教训。侦查人员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沈湘军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进行了闭门评议,认为本案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系初犯、认罪认罚、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一致建议不批准逮捕。

  2018年7月13日,句容市检察院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及各方意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沈湘军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起诉后,2018年9月21日,句容市法院以沈湘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借鉴意义】

  1.全面审查,精准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和社会危害,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一般具有主观恶性小、积怨深、难调解等特点,双方的主要矛盾大多是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日积月累形成,并且各自存在过错,最终会以一个小纠纷为导火索,由冲动引发犯罪。此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妥,极易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审查中,要查清案件起因,准确把握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结合犯罪手段、认罪态度、日常表现,以及是否民事和解、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

  2.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涉案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审查结论的透明度、公认度、公信度。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拟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可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通过分析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及社会危险性,教育警示涉案人员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增强侦查人员对逮捕条件的认识和理解,更加易于接受和信服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通过公开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彰显检察机关公平、公正对待涉案各方,依法平等保护合法诉讼权利。以听证意见为重要参考,依法作出审查意见,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释法说理,积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刑事和解,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民间纠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此类型案件的社会矛盾具有多方性特点,办案中通常只考虑化解被害方的诉求,忽略了犯罪方可能存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如犯罪起因、嫌疑人家庭情况、村民集体请愿等第三方看法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要充分分析研判各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因素,加强释法说理,“释法”在于强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说理”在于追根溯源,警示双方正确认识各自过错责任,合情合理处理纠纷。通过组织双方调解,消除彼此间隔阂,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