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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历时七年的诉讼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20-11-06 14:21: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11月5日下午,镇江市检察院举行了江苏某园林公司、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5人应邀担任听证员。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新祥主持听证会。

  

  案件事实

  2006年,镇江市某村村民小组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村2亩左右的鱼塘及周边荒地给被告承包,承包期自2006年至2016年。

  2007年,镇江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某园林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约70亩土地承包给公司,其中包含了被告已使用的土地和鱼塘,承包期限自2007年至2028年。

  诉讼过程

  因张某某承包地块包含在江苏某园林公司承包地块内,江苏某园林公司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先于原告占有了双方争议的土地鱼塘,原告在与第三人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第三人并未将原、被告争议的土地鱼塘实际交付给原告。故原告基于侵权关系要求被告搬离并承担损失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承包期结束后,2018年江苏某园林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江苏某园林公司上诉及申请再审也均被法院驳回。

  2020年5月,江苏某园林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及民事裁定,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本案历经两次诉讼,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且矛盾并未实质性化解。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调解,以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切实履行检察职能。

  听证会现场,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各自意见,案件承办人阐述审查认定的事实及对原审裁判审查的情况。听证员就案件有关问题,分别向案件承办人、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进行提问。

  张新祥检察长针对原审判决进行释法说理,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对于园艺公司通过申请监督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本案中,张某某向村民小组租赁在先,并已实际经营,园艺公司向村委会租赁在后,且村委会并未按约交付,涉案地块一直处于张某某的实际占有之下,故园艺公司基于侵权关系诉请排除妨害,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同一块土地先后被租赁给了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双方实际上并无过错。经审查,法院对审理及裁判并无不当。如村委会愿意在和解过程中多承担些义务,相信更有利于协议的达成。”

  

  听证员在全面充分了解案情后,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各方当事人意见,在听证评议室进行评议,商定了调解建议方案。

  镇江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检疫站站长 徐小明代表听证员宣布评议结果:

  1、本次听证会程序规范、合法,化解了群众矛盾,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2、本案原审各方当事人不存在不可化解的矛盾,达成和解的分歧较小,可以调解结案;

  3、希望当事人能够充分履行此次听证会所达成的和解协议。

  张新祥检察长宣布调解方案,并根据听证会上了解到的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实际情况,认为张某某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三方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在张新祥检察长的提议下握手言和。

  

  申请人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双方间多年的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历时七年的诉讼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走进群众、回应民意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检察听证,通过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亲历性,提升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性,还可以实现“监督一案、教育一片、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善意和温度。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