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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江苏镇江检察机关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明显
2020-03-20 10:10:00  来源:镇江检察网

  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建立健全提前介入、跟踪监督等机制,强化打击力度,确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时机。

  镇江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专门会签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意见,通过建立挂牌督办、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请示报告等一系列协作配合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坚持领导带头,建立重点涉黑涉恶案件检察长直接办理机制,对全市挂牌督办的10起涉黑涉恶重点案件,明确要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必须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办理,其他涉黑涉恶案件必须参与办案或审核把关。上半年,共批准逮捕123人,提起公诉65人,取得良好成效。

  一、丹徒杨昊、方亚东等25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杨昊为非法敛财,纠集杜沅孙、刘力、沈康康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10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杨昊为首要分子,杜沅孙、刘力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间,方亚东为非法敛财,纠集张卫东、毛源、董香城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笼络了杨昊恶势力集团的杜沅孙、沈康康,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6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方亚东为首要分子,杜沅孙、张卫东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杜沅孙、刘力等人在参与上述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之外,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了20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11月12日,丹徒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杨昊、方亚东、杜沅孙、刘力等25人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昊有期徒刑五年、方亚东有期徒刑五年、杜沅孙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刘力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其余21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二)检察作为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镇江市检察院、丹徒区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公安机关先后8次召开联席会议,从60余条案件线索中筛选出36起违法犯罪事实,其中杨昊的犯罪事实精确到10起。同时,围绕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特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5个方面的侦查取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思路和重点方向。

  2、沟通协调、准确定性。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围绕这一关键分歧点,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及其内在联系,从整体上分析证据情况,充分释法说理,认为杨昊等人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欠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积极促使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本案不宜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

  3、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向25名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最终,2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院也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和量刑建议。

  4、深挖彻查、打伞破网。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注重“两必问”,一举深挖出京口公安分局大市口派出所原所长李炜徇私枉法、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及时移送镇江市监委,并主动与监委紧密协作,形成合力,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干警提前介入到案件调查之中,促进了案件的顺利突破。目前,李炜因犯徇私枉法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同时需秉持“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原则,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客观公正审查案件,精准定性精确量刑。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提前介入,突出引导实质化,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消除认识分歧。同时坚决深挖彻查、打伞破网,坚持“必问有无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必问背后有无保护伞”讯问工作要求,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丹阳王水军、蒋文俊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以来,王水军为非法敛财,先后纠集蒋文俊、吴晨、谭兴邦、马文涛、徐伟民等1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王水军为组织、领导者,以徐伟民、蒋文俊、马文涛、吴晨、谭兴邦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钱财、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份期间,该组织在丹阳市区、延陵镇、司徒镇及周边地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非法获利110余万元,一定程度上对丹阳市延陵镇、司徒镇和丹阳市区的赌博非法行业形成控制,并对丹阳市延陵镇行宫一带的虾苗交易市场形成非法控制。

  2019年6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水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分别判处徐伟民、蒋文俊、马文涛有期徒刑十六年、十四年六个月、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余11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二)检察作为

  1、上下一体、联动办案。丹阳市检察院成立专业化办案组,由该院分管副检察长牵头办理此案。镇江市检察院加强统筹调配,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指派员额检察官参加丹阳市检察院院办案组共同办案。专案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该案33本卷宗、380余份讯问笔录的审查梳理工作,形成了49000余字的审查报告,高质高效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

  2、依法严惩、除恶务尽。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认为,该犯罪组织人员众多、层级明确,通过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对丹阳市延陵镇、司徒镇和丹阳市区的赌博非法行业形成控制,并对丹阳市延陵镇行宫一带的虾苗交易市场形成非法控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四个特征,根据“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的原则,依法认定王水军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梳理分析、综合治理。检察机关认真梳理该案反映出来的社会治理薄弱、混乱现象,就丹阳市延陵镇政府在渔业市场秩序管理上不深入、不到位,以及在引导虾农抵制非法侵害、保障虾农合法权益等方面机制和措施不明显等问题,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得到延陵镇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立即开展了整改措施。同时,丹阳市检察院与该市市委组织部共同选派员额检察官担任延陵镇行宫村“法治书记”,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法治指导和普法宣传。

  4、打伞破网、自行侦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王水军等人实施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其中可能存在“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为此,检察机关对所有被告人逐一进行了讯问,案件提起公诉后,又组织驻看守所检察室按照“两必问”的要求再次逐一讯问。通过上述工作,检察机关挖出4条涉“保护伞”线索。经与纪检监察机关充分会商、通力配合,检察机关目前已对2名公安人员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镇江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镇江、丹阳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为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进行系统化地审查,从而准确认定涉黑性质。同时坚持深挖彻查、打财断血,最终成功指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全部罪行,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打伞破网、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三、句容宓宝威、徐鹏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卖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危险驾驶、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至2018年4月份,徐鹏受宓宝威指使,纠集邹国建、段巧华、邹虎杰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形成了以宓宝威为首要分子,徐鹏、邹国建为重要成员,段巧华、邹虎杰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经事先预谋,在句容市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犯罪4起,抢得现金合计人民币5300元;采取胁迫、多次打砸摊位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起,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667元;采取胁迫等手段实施强迫卖淫犯罪1起,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1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067元。

  2019年5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宓宝威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徐鹏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邹国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段巧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余7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刑罚。

  (二)检察作为

  1、细致审查、改变定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宓宝威、徐鹏等人参与寻衅滋事犯罪9起,检察机关依法将其中4起犯罪改变定性为抢劫犯罪。本案中,宓宝威等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行为上直接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状态,明显超出寻衅滋事犯罪中“强拿硬要”的暴力程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改变定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聚焦疑点、补充侦查。该案审查起诉时,公检双方对犯罪分子在小区车库内实施暴力取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产生争议。检察机关审查意识、侦查意识并重,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现场实地勘查,查明被害人租住的车库系用于日常生活起居,车库被隔成厨房、居室及卫生间三部分,并配置灶台、床、冰箱等生活用品。据此,确认其具备刑法意义上“户”的要素,对6名被告人增加认定“入户抢劫”加重处罚情节。

  3、分析研判、追捕追诉。镇江、句容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及时提前介入、全程引导侦查,并就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成员地位划分、案件事实定性等问题,提出7项具体指导意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综合改变定性、增加情节等因素,对涉案人员实施共同犯罪及其作用分工情况进行重新梳理研判,以涉嫌抢劫罪追加逮捕邹虎杰等3名被告人,追加起诉袁福成等4名被告人。

  4、追本溯源、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宾馆酒店、KTV管理混乱,供恶势力犯罪分子随意出入甚至在其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句容市院先后制发3份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加强对宾馆酒店及娱乐场所的监管、巡查力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省公检法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在句容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界限,通过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依法解决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成员地位划分、案件事实定性等疑难问题,做到定性准确、监督有力。该案将4起犯罪事实从公安机关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改变定性为抢劫犯罪,依法追加逮捕3人,追加起诉4人,并对6人增加认定加重处罚情节,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案件信息被高检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简报》第十期头条采用,并在省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场会上作经验介绍。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