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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1号检察建议” 防范校园性侵害
2019-05-30 15:45:00  来源:镇江日报

  为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1号检察建议”和江苏省检察院加强新时代校园法治共建指示,日前,扬中市检察院联合扬中市公安局、扬中市教育局、扬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建立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处置制度及侵害在校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畅通在校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投诉和处理渠道。

  《意见》要求,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骚扰、强奸、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自杀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于因医疗、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案从而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事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及时向医疗、教育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表彰。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强制报告联系员制度,每个单位确定2名联络员,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传导。并明确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医疗、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是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疑似遭受损伤的;二是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三是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四是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是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医疗、教育机构的;六是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七是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意见》还对涉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和明确规定,建议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3至5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的规定,防止打击报复及二次侵害,从源头上斩断性侵的可能性。

  相关人士指出,《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扬中市检察院联合社会支持力量,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