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与暴力》:幽暗之处渐透文明之光
2017-11-29 16:42:00  来源:

  亨利·查尔斯·李(1825-1909),美国著名历史学家,1903年担任美国历史学会主席。他被认为是美国第一个欧洲中世纪历史方面的专家,尤其精通社会制度、法律和宗教史。其代表作有《迷信与暴力》《中世纪宗教裁判史》以及《西班牙宗教裁判史》等。

  据中文版译者说明,为撰写《迷信与暴力》,李从欧洲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古籍、文献和手稿等资料,现由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的“亨利·查尔斯·李”分馆珍藏。丰富翔实的原始资料基础之上的旁征博引,正是本书的最大特色。为了尽可能地展现原著特色,中文版保留了原作者的全部注释,其研究价值毋庸多言。正文夹杂大量注释的方式可能打断了我们习惯的阅读连续性,作为一个深深被本书吸引的普通读者,我的建议是,第一遍可以跳过注释直接读正文,有空时再随手翻阅那些有趣的注释,它们不光是专有名词,还有很多珍闻轶事、掌故八卦,不读太可惜了。

  中世纪所使用的法律程序,很多都如同未开化的原始部落一般的落后。本书分成四大部分:誓言断讼法、决斗断讼法、神判、酷刑。作者援引了大量的实际案例,讲述这四大类司法程序的起源与规则。以我们今人的眼光去看,它们显得如此荒谬、野蛮、匪夷所思。比如神判中列举的十几种方法,沸水神判、赤烙铁神判、火焰神判、冷水神判……让疑犯将手深入沸水,或者手持烧红的烙铁,诸如此类的方法,如果毫发无伤,就证明疑犯是无辜的,受到神灵庇佑。当时的社会舆论认为,上帝的精神在起作用。很显然,这种审判方式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过,也不允许试图限制它的任何部分,而完全废除它则是不可能的……(上帝)是这种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长官。”在漫长的中世纪,法律被当作从远古以来就自生存在的传统的风俗习惯,但人们渐渐意识到了,古老的法律并不一定适用当下的生活,如果环境变了,法律也应该改变。西欧各国的法律制度吸收了罗马法的特定原则,尤其从自然法中延展出“天赋人权”,并且关注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的区别。这些都为后来英国的大宪章运动、法国的启蒙思想埋下了思想的种子。从十三世纪开始,国王们开始审慎地制定新的法律。世俗权力的扩张对于教会是一个挑战,因为统治权之争引发的各种类似“叛国罪”的司法案例,也是本书的一项很重要、很有意思的研究。

  当代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至今仍然保存着大量中古时期以来教区基层的档案文件,这些档案文献相当详细地记录了当时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状况与法律关系。通过对这些档案的研究,我们能够相当准确与精微地了解到中世纪司法的转型与发展。比如,宗教裁判给我们的印象都是恶名,但对于中世纪的人们来说,宗教法庭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异端免受暴民的攻击。它试图提供一种比较公正和合理的程序,允许证据的呈递,规定拷打只能被使用一次,而且在用刑之下的认罪必须在后来的场合自愿地被复述。这让我们注意到了秩序的建立,虽然这种秩序本身尚且芜杂,并经常被秩序建立者因为各种利益需求而破坏,但比起古老的免罚宣誓、旧式的神明审判或胡乱的民众暴力,它多少是一种努力。

  酷刑的合法化及其相关的人道限制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一方面有感于各种酷刑的残虐,一方面又看到医生建议刑罚安排在晨间实施,据说这样会减少损害受刑者的健康。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中世纪司法的暴力做法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正义。当我们对法律这样的社会机制进行评价时,我们通常想对其进行如实的不带价值判断的描述与分析,但事实是法律很难避免情境式的氛围渲染。法律的条条框框用于匡扶正义,但也要理解究竟什么对于人们而言是真正的善。本书撷取的案例不仅限于欧洲,还包括近东、中亚、北美等世界各地,在这些地方,旧俗和迷信始终根深蒂固地发挥作用。而这对我们现在的司法工作者也是难题,特别是那些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一方面要避免公众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要兼顾习惯法的认同。

  现代文明诞生于过去的幽暗动荡,通往现代司法的道路充满了坎坷,甚至不时途经一段段扎脚的石头小径。法律自古以来似乎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执行人的公正性也经常引发质疑,关于是非对错,能否存在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标准呢?凝视《迷信与暴力》封面的西弥斯形象,正义和法律女神一只手抓着一把剑,另一只手拿着一架天平。剑象征着占据司法职位者的权力,天平则象征着中立和不偏私。西弥斯的眼睛被蒙了起来,象征着正义无视外物,法律拒绝任何压力或者影响,这应该是所有司法者的信仰。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