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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库成员的公告​
2022-05-26 14:57:00  来源:镇江市检察院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拟建立听证员库,现决定在扬中市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享有一定社会公信力、有意愿参与听证、热心检察工作的社会各界代表担任本院听证员库成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库成员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任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库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2.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库成员: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4.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库成员的职责与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事项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本院听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四、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采取聘任形式,颁发聘任证书,任期三年。

  五、选任方式

  1.单位推荐。各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对本单位文化素养较高、法律水平较高的人员可以积极推荐;

  2.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自行报名参加选任。

  六、注意事项及联系方式

  报名电话:0511-88223992(工作日时间);

  联系邮箱:yzjcybgs@163.com;

  单位推荐和个人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6月6日。

  经筛选后,对符合条件报名的听证员,工作人员将以电话形式与其取得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成员推荐、报名表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