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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丹阳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例在最高检2019年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通报上作介绍
2020-04-27 09:37:00  来源: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9年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镇江丹阳市检察院办理的朱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在情况通报上作介绍。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与丰某合伙经营某消防器材淘宝网店,同年12月,朱某某与丰某商量后,从他人处进购无标牌的光瓶灭火器,在未经“海啸”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袁某印制“海啸”牌注册商标及相关标识,安排被告人王某(仓库主管)等人,将非法印制的商标粘贴在其采购的无标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上,在其淘宝网店上冒充“海啸”牌灭火器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丰某、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经现场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丰某、袁某、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向侦查机关退出所有非法所得,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检察作为

  一是依法保障被侵权人诉讼权利。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严格执行最高检《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要求,及时电话告知被侵权单位相关诉讼权利义务,认真听取被侵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并及时安排被侵权人代理律师阅卷。

  二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说服赔偿工作。被侵权人提出因其产品被侵权遭受巨大损失,希望侵权人作出赔偿。承办检察官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要求,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并明确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是认罪认罚的重要考量因素。经反复规劝被告人,并多次与被侵权人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50万元,被侵权人出具了谅解书。

  三是依法改变侦查机关定性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袁某在未经“海啸”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朱某某印制“海啸”牌注册商标及相关标识,侦查机关认为该行为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丹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行为不仅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同时也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正犯,应当以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改变定性。鉴于全案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该院与各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各被告人的具体刑期、罚金数额、刑罚执行方式,于近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