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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一百余吨危废物后仍狡辩 检察官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2018-11-22 11:22:00  来源:正义网

  为牟私利,将一百余吨危险废物铝灰渣非法倾倒在公路边空地,造成严重污染;被抓捕归案后仍满嘴谎言、百般抵赖。近日,由江苏省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追捕并起诉的顾某某,被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触目惊心,路边空地惊现大量危险废物

  村庄边上的公路被倾倒大量不明废物,经雨水冲刷后不停地冒着白烟,方圆200米带着防毒面具都能闻到极其刺鼻的气味……这是2016年9月29日,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南河头村村民在案发现场看到的情况。眼前这一切,都是顾某某为了赚钱而非法倾倒危废的“杰作”。

  原来曾做过土方生意的顾某某,因竞争压力大便把目光投向了另一个“来钱快”的行当:帮铝锭加工厂处理灰渣废料赚钱。

  2016年上半年,顾某某通过熟人联系了从事个体提炼铝的黄某某。找到“货源”后,顾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组织匡某某等人驾驶两辆货车从黄某某位于常州的铝锭加工厂运出117.66吨铝灰渣,并根据50元每吨的事先约定共从黄某某处赚得6000余元“处理费”。但在收到“处理费”之后,顾某某只是安排匡某某等人将上述铝灰渣一股脑地倾倒在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南河头村蒋皇线公路边空地上,然后便溜之大吉。这些露天存放的铝灰渣,遇水后便产生了大量有毒气体。

  接群众举报后,丹阳市环保局,皇塘镇党委、政府等部门随即对这批铝灰渣进行紧急处置,后顾某某被丹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经鉴定,这批铝灰渣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8,代码900-000-48,而这批危废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则为35.28万元。

  山穷水复,“小案件”遇到“大麻烦”

  2017年9月26日,侦查机关将此案移送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很快发现,该案看似简单,却迷雾重重。

  尽管没有否认倾倒铝灰渣的事实,但顾某某对其倾倒动机、过程等诸多关键细节,始终避重就轻、百般抵赖。顾某某辩称:其于案发前几个月已通过匡某某联系上丹阳某水泥厂并托人将样品送该厂检测,得到“铝灰渣可用作制水泥原料”的回复后,才于2016年9月25日安排匡某某等人驾驶两辆卡车从常州将涉案铝灰渣运送至丹阳该水泥厂;由于运送当天水泥厂已经下班,故临时联系该地村民小组长金某某,将铝灰渣暂放案发地;后由于第二天下雨,其未能按计划将铝灰渣拉走……

  而对于受托将铝灰渣样品送检及倾倒铝灰渣一事,匡某某的陈述与顾某某如出一辙。

  诚如顾、匡二人所言,顾某某对这一百余吨铝灰渣的处理就是事出有因、临时放置,后来严重污染环境也仅仅是因为天公不作美而无法及时运走。如此一来,顾某某的行为就很难认定为犯罪了。可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大棚里的蔬菜都熏黄了,而且斑斑点点的,快死掉了,另外我孩子还因为这个事咳嗽发炎,而且发烧,把我们都吓死了……”“看见布袋子冒烟,发出刺鼻气味,味道很大,很难闻。村里都被散发出来的烟雾笼罩着,村里人闻了都很难受……”受害群众的控诉犹在耳畔。

  嫌疑人的合理辩解及诉讼权利应当维护,但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绝不能听之任之,对于受害群众的呼声也必须予以回应。

  然而,由于本案的样品送检人匡某某以及水泥厂方面等关键证人一直未能获取,金某某、运输司机匡某某证言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加之距案发已有不少时日,危险铝灰渣也早已灭失,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均不能达到起诉标准,一时陷入僵局。

  柳暗花明,用自行侦查让真相水落石出

  有罪还是无罪,起诉还是不起诉?经请示镇江市检察院同意,金山地区检察院决定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职能,自行补充侦查,彻底厘清案件事实,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

  从哪里入手?几个关键词浮现在检察官脑中:水泥厂回复可用、临时联系、第二天下雨。专案组首先对丹阳境内水泥厂进行摸排,某混凝土公司进入了视野。几经周折,专案组找到了曾在该公司任过门卫的张某某,又进一步追踪到该公司化验员袁某某。经询问,张、袁二人表示,驾驶员匡某某确曾受顾某某所托,联系到该混凝土公司并将样品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交袁某某化验,但几日后,袁某某即明确回复此铝灰渣不能利用。也就是说,顾某某和匡某某在撒谎!

  获取此重要证据后,专案组立刻找到匡某某进行重点突破。在证据面前,匡某某终于承认,案发当天顾某某直接让其将车开往案发地点倾倒铝灰渣,并不存在运往混凝土公司的情形。同时,匡某某还提供了一直隐瞒的另一个货车驾驶员王某某。经核实,两人证词一致、相互印证。同时,专案组设法调取了匡某某与混凝土公司门卫张某某的通话记录,进一步锁定了运输、倾倒当日,不存在联系混凝土公司送货的事实。

  经调取顾某某与村民小组长金某某的通话记录并向金某某当面求证,专案组发现:早在案发前一天,顾某某就到金某某家中商谈倾倒铝灰渣一事;案发当天下午1时20分,顾某某又一次电话联系金某某,再次重申铝灰渣倾倒事宜。因此,顾某某绝非因水泥厂下班才临时联系金某某倾倒铝灰渣。

  “一定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针对顾某某“因第二天下雨才未能按计划将铝灰渣拉走”的辩解,专案组又调取了案发当地的气象资料,证实9月25日至27日,当地均未降雨。至此,顾某某事先谋划、非法倾倒铝灰渣的事实,已完全能够认定。

  柳暗花明,但依然还有一个问题困扰着检察官:本案要完全达到起诉条件,污染后果又该如何锁定?

  为此,专案组又多次赴常州、丹阳等地,向当地镇村、周边群众、应急处理人员了解污染情况,收集书证,同时,走访环保领域专家,赴危废处置企业调取铝灰渣取样通知单、固废登记表、电脑原始记录表及抽样检测过程记录,全面查证了该批铝灰渣对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的毒害性。

  经密集补充侦查,专案组先后20余次赴丹阳、溧阳、常州等地,补充询问证人20余人次,收集证据30余份。

  “单就调取和分析通话记录,便花了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只要一想到我们的工作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只要能准确指控犯罪,哪怕吃再多的苦都是值得的……”承办人宁辉有感而发。

  “我已经赚了钱了,至于对环境有什么危害我就不管了,反正我也不住在这边,我只要赚了钱就好……”在检察官收集的这些过硬的证据面前,顾某某像霜打的茄子,终于一五一十地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案件至此水落石出。

  据此,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本已取保候审的顾某某决定逮捕,并于2018年6月19日以同种罪名对其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2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张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