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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参考》周绪平、王蓉、魏巍:恶意逃废债凸显“三大特点”“四大难题”亟需精准打击源头预防
2019-08-14 10:22:00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贷款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恶意逃废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诚信建设,亟需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对症下药,切实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实践中恶意逃废债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一、案件特点

  一是从涉嫌罪名上看,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件居多。一些涉案单位和个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对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隐匿、转移、低价处置。

  二是从犯罪时间上看,该类案件涉及时间相对集中。经统计,本市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主要集中于2014年至2016年,以2015年和2016年这两年最为突出。

  三是从犯罪主体上看,主要发生于一些规模较小私营企业和手工作坊。23起案件中有15件涉及企业,主要分布于皮鞋、服装、建筑工程、机械配件等行业。

  二、原因分析

  一是受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出现困难。2015年以来,国内经济仍旧延续了深度调整的态势,地方经济增速总体出现下滑趋势。一些科技含量低、经济体量小的企业市场需求萎缩,引发经济风险。部分企业隐瞒实际经营能力盲目借贷扩大生产规模,在通货紧缩情况下企业严重亏损,资金链断裂,继而引发恶意逃废债问题。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防范和惩戒难显成效。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和不完善,造成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如2016年以前能够采取的法律手段基本上停留在确认权利和追赃挽损上,责任体系中缺乏对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的惩戒机制,从而导致企业逃废债的收益和成本明显不成比例,威慑力不强。加之逃废债务犯罪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担保人、二级债权人等角色交织,取证难度大。实践中,部分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一旦面临风险信号,持续经营意愿下降,企业主就想借机逃废债务,千方百计转移资产,把企业做成空壳或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故意设置抵押物上的各种纠纷以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等,从而增加了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防范和惩戒难度。

  三是诚信意识淡薄,失信约束难达预期。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信用经济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失信成本偏低,信用缺乏现象仍旧严重。特别是一些企业、个人信用意识淡化,不讲信用、不守信用等失信行为较为普遍,由此导致一些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而出现赖帐、逃债等不良行为,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贷款本息、工人工资;甚至出现企业负责人失踪、“下落不明”等现象,拒不履行义务。

  四是金融机构防范意识不足,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恶意逃废债案件中,尤其在骗贷案件中,绝大多数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虚假经营证明、合同、财务报告,或虚报质押物数量、重复质押等形式,骗过银行贷款审核,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这其中既有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真实资产变动的原因,也与金融机构本身审核和监管不严,防范意识不到位有关。一方面,银行只能通过财务报表、产品销售、高层变化等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法实时掌握其实际经营、投资、资金流转等情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营粗放,各银行间为招揽客户、吸收存款,不断降低门槛恶性竞争,客观上也给企业逃废债带来可乘之机。

  三、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观念宣传教育,强化信用意识,促使企业自觉讲诚信。要加快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培育信用社会监督机制,依靠法律力量和制度政策来约束信用关系各方面的行为,尽快形成企业的信用约束机制,减少因缺少诚信而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致失信、违约、违法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建立可行的信用查询系统,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个人记录在案,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个人失去信贷的机会和空间。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形成打击合力。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等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履行职责,建立恶意逃废债务源头管控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打击逃废债职责范围。国土、房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建立严防和打击逃废债务绿色通道,及时有效为相关机构查询信息提供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司法机关派员参与的,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在查处大要案件时,应及时提请公安、检察等机关派员介入,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办案实践,不断加强对此类案件矛盾风险点以及网络舆情等敏感信息的沟通互动。

  三是加大逃废债管控与打击力度,探索建立长效挽损机制。一是要加强对涉嫌逃废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权属的登记、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事项的控制,限制其通过股权转让、房地产过户、资产租赁、资产转移等手段逃废债务。二是要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及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逃废债事件要及时立案侦查,深究到底,尽早结案,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结和执结率,集中宣判、公开制裁并曝光一批逃废债务的典型案例,优化营商环境,实现长效治理。三是通过完善对有重大影响逃废债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赃款赃物追查等机制,增强打击逃废债犯罪的执行力度,及时处理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及时有效清偿,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是完善金融机构审核和监管方式,增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丰富完善其审核和监管方式,提升内控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方面,银行要严格信贷资金的审核,优化投放结构,既做到细化贷款支用条件,提高造假的风险和成本,又做到严格贷后管理,有效跟踪资金流向,注重风险源头防范。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强同业协作,及时共享逃废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制度等,加大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联合制裁力度,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持续优化金融环境。

  周绪平 王蓉 魏巍(本文发表于《检察研究参考》2019年第5期,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编辑:王聪